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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特殊形态的抢劫罪,转化型抢劫罪是指我国现行《刑法》第269条规定的“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转化型抢劫罪是在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等侵财行为的过程中或者行为刚刚结束后,由于后续的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行为的介入,导致前后两个部分行为罪质发生转变,通过把前面的侵财行为与后面的暴力行为结合起来评价进而转化为罪质更为严重的抢劫犯罪。本文除引言、结语外共包括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转化型抢劫罪的立法沿革。本文首先从我国转化型抢劫罪的立法规定加以历史考察,纵向把握历史演变过程,主要介绍了我国古代、唐代以后及新中国成立后关于抢劫罪的一些规定。并与国外一些国家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现行立法例进行了横向比较。第二部分:转化型抢劫罪的基本理论研讨。本部分首先分析了转化型抢劫罪的称谓、概念并论及了“携带凶器抢夺”的情形的处理。进而论述了转化型抢劫罪的特征:行为性质的犯罪性、行为个数的复数性、行为转化的法定性、转化方向的趋重性、转化行为的关联性。第三部分:转化型抢劫罪的成立条件。转化条件的认定是本文论述的重点部分,在对前提条件的论述中,运用体系与历史解释方法界定“犯罪”定义,并结合转化犯的刑法理论,认为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盗窃、诈骗、抢夺罪”不是仅指符合标准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行为,而应当包括一般违法行为。主体条件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一律不得转化,必须是年满16周岁以上的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人。对客观条件中“当场”的认定,要宽严适中,符合实际,是指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现场以及刚离开时即被发现并进行追捕的过程中,允许现场有一定的延伸。主观条件要求具有“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任一故意即可,不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第四部分: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形态。对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形态进行了简要论述,认为转化型抢劫罪不存在犯罪预备形态,但存在未遂形态,并简要分析了转化型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标准。第五部分:转化型抢劫罪条文的反思与重构。本部分综合全文分析,从转化的前提条件、时空条件和主观条件三方面对转化型抢劫罪的条文进行了反思,并对现行《刑法》第269条提出修改建议。本文以前人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研究成果为基础,对转化型抢劫罪进行系统论述,构建转化型抢劫罪认定标准,并对现行刑法理论与司法实务中关于转化型抢劫罪争议仍为较大的具有研究价值的问题进行重点论述,试图运用刑法基本原理对转化型抢劫罪进行分析并提出个人见解,希冀进一步拓宽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研究视野与深度,并服务于司法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