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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现在是普陀公安分局的一名公安民警,自上世纪最后一年从华政本科毕业后就一直从事公安工作,到现在已有八年。八年里,我经历过许多岗位,也接触了许多现实案例,其中有一起我全程参与处理的自救行为案件(详见本文第二章第一节中的“2006年上海‘7·14’案”)始终不能让我释怀。之所以如此,有两点原因:一是这起案件引起了本市公安机关的高度重视,各级领导都曾亲自过问,但至今余波未平,死亡的犯罪嫌疑人家属仍一直在上访控告,媒体也一直在关注案件的进展;二是这起案件透露出我国的法治进程和法律规定在许多地方还并不完备,生活中仍有大量法律问题需要我们深入思考和研究,又重新激发起了我曾经疏远的对法律的兴趣和热情。本论文是我作为一个基层民警长久以来对自救问题的关注和思考所得,希望能借此机会提出一些想法和建议供大家探讨,让更多的法律人士认识和研究自救行为,让更多的民众能自觉在法律规范内正确行使自救行为。人,作为自然的人,自救与防卫一样都是在紧急状态下的一种本能反应。然而,人又有着社会属性,任何与社会相关的行为乃至本能反应都要纳入整个社会的法律和道德秩序之中进行评价。据统计,我国06年人均GDP达到2010美元,按世界银行标准已经跨入了中等收入国家水平。从发达国家经历的过程看,这个时期既是社会经济高速发展期,也将是各类刑事犯罪的高发期,社会公众在紧急状态下遭遇犯罪侵害的概率越来越大。在此情势下,自救行为逐渐成为发生在我们身边的一个普遍现象,为人所熟悉。可是,当社会对自救行为的关注度持续升温,网络、电视等媒体以有强烈道德评判色彩的眼光评价当事人行为,从而左右着社会公众对自救行为认识的时候,法律的声音却出现了缺位。我国的刑法没有自救行为的相应规定,法律工作者对此的认识和解释各不相同,特别是司法实践中对自救案件的判决结果更是大相径庭。这样的情况,既不利于树立法律规范在各种社会规范中的权威地位,也使法律规范在这个领域失去了应有的规范、引导公民正确行使权利的作用。因此,对自救行为有关问题的研究,对我国刑法理论及司法实践都具有重要意义。由此,本文将尝试通过界定涵义、实证研究、比较异同、分析构成等方法全面探析紧急状态下的自救行为。首先,从分析自救行为概念入手,明确紧急状态下自救行为的涵义,并比较不同历史阶段、不同国家对自救行为的规定,追寻自救行为与人类社会从人治到法治的历史进程中共同发展的脚步,说明社会文明程度越高、法治精神越深入人心,公民行使自救行为就越需要得到法律的规范和调整。接着,从上述我曾经历的自救行为案件谈起,介绍近几年来相类似而处理结果迥异的自救行为案件,以实证比较的形式说明当前由于缺乏法律规定而给实践处理紧急状态下自救行为所带来的法律适用、法律概念、法律意识上的困境与困惑。通过从理论上比较自救行为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其他阻却违法性事由的关系,理清自救行为与这些行为的异同点,更好的把握自救行为的特点,防止与其他概念的混淆。通过对自救行为的救济范围、权利来源、价值理念和对公力救济补充等方面的分析,论述建立自救行为制度的必要性。之后,探讨适应当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紧急状态下自救行为的构成,分别详细阐述前提要件、客观要件、主观要件、紧急要件和相当要件等自救行为合法化要件,特别是着重阐述自救行为中所谓紧急状态的延续时间的判定标准和在行为程度上的法益均衡的限度标准,从而更好地判断一个自救行为的成立和过当与否,寻求一个法律、社会、道德均可接受的自救行为界限。进而,提出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将自救行为纳入正当防卫范畴或在“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中直接建立自救行为制度的两种不同构想,进一步完善我国刑法的规定,统一和规范实践中对于自救行为的处理,充分发挥法的指引功能,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