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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断发展更新的科学技术推动了工业产业行业繁荣,同时也衍生了大量环境污染,环境侵权现象日益增多。由此引发了公众与企业、政府的对立情绪,进而产生了环境群体性事件。如何缓解环境纠纷的信访压力,从根本上保障公民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即环境侵权救济成为环境法学者研究的热点。环境刑事救济与行政救济都是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后处罚,无法从源头上切断阻止环境侵权行为。环境侵权的社会化救济,一方面帮助企业化解分散风险,另一方面保障受害方的求偿权存在固有优势,但是社会化救济减弱了对施害企业的惩罚性。民事救济作为第一线救济不仅可以弥补受害方的损失还可以及时阻止环境侵权行为的继续发生,所以该制度运行顺畅与否与环境纠纷的解决直接相关。但是中国目前关于环境侵权民事救济不力,存在基础环境权立法缺失,归责原则不统一,受害方提起诉讼受阻,维权困难,救济方式不完善,配套制度欠缺等问题。上述问题严重阻碍了受害者维权,究其原因在于传统法律对于环境问题采取“头疼医头,脚痛医脚”的态度,没有站在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重视环境问题,在法律上及时寻求突破。再者,对于解决环境纠纷,过度依赖行政机关的干预,导致公民受害后,最先选择信访而非采取司法手段进行维权。国外的环境侵权民事救济制度已经发展的较为成熟,尤其是归责原则、救济方式、因果关系,非诉讼解决途径,环境公益诉讼方面。通过考察国外的立法与实践经验,总结出对我国环境侵权民事救济制度完善的启示意义。针对上述环境侵权民事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国的立法与司法国情,提出以下完善意见,在立法中明确环境权;统一归责原则;完善环境侵权民事诉讼制度,包括代表人诉讼制度,公益诉讼,法律援助制度,鉴定制度等。鉴于环境侵权民事救济无法克服侵权主体难以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问题,针对此情形,笔者提出建立环境侵权救济的双轨制,即实行传统民事救济为主,以社会化救济为辅。因为环境问题本身的复杂性,以及环境侵权这一新型侵权与传统侵权不同,环境侵权民事救济制度的研究路途遥远,以期上述完善意见能对该研究有所裨益或者对学者们有所启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