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进入了新经济或称知识经济时代。所谓知识经济,就是以知识产权的创新为支柱的经济形态。从全球范围来看,目前知识产权已经上升为第一产权并成为第一经济资源。中国特有的人口与资源矛盾决定了中国未来的可持续发展必须走知识产权创新之路。这不仅是持续满足国民对物质与文化需要的基础,也是壮大与增强企业发展能力与国家综合实力,摆脱科技与文化受制乃至受困他人的现实需要。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中国的知识产权创新、保护与管理紧跟世界潮流,虽已取得了骄人的成绩,但是与当今转变发展方式、提高增长质量的要求相比,与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发展水平相比,还有较大差距。主要表现为知识产权的有效性不足。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知识产权数量庞大,但质量较低;二是法律体系趋于完善,但实施效益较低;三是管理体系已经建立,但管理机制不够科学。国家干预的基本目标就是要实现知识产权整体福利的最大化,否则,干预的合理性就必然受到质疑。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明确规定:知识产权为私权。对此,世贸组织成员和各国、各地区的学者大体上认识一致。将知识产权的本质界定为私权,这一基本定位将知识产权的运行纳入了市场机制范畴,为国家干预提供了必要条件。知识产权产生以来,国家对知识产权的干预大体上遵循着这一基本逻辑。国家干预的基本目标是平衡知识产权的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随着公共利益从经济利益向社会利益拓展,国家干预的采取了经济干预与社会干预的混合干预模式。与此同时,为了增强综合国力,国家越来越多地采用宏观经济政策手段积极支持知识产权的创新与发展。由此形成了知识产权的微观规制与宏观调节共同构成的干预体系。国家对知识产权的干预是一个历史变迁过程。这个过程,既是一个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也是一个法律发展过程;既是一个授权干预的过程,也是一个限权干预的过程。运用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干预理论和知识产权政策理论等基本理论来分析国家干预知识产权的法律问题,目的在于以充分保护私人产权为基础,同时关照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公共利益,达到私益与公益、国内利益与国际利益的均衡保护与发展。平衡发展是国家干预知识产权的根本法律原则。这个原则既可以厘清国家干预与私权行使的界限,又可以成为国家干预行为的基本规则。从法理上研究国家干预知识产权的逻辑,注重解决以下几个关键问题:一是合理界定国家干预知识产权的性质、界限,准确理解国家干预知识产权的法律含义;二是比较分析国家干预知识产权的几种研究范式,进而建立一个新的理论支点;三是运用新公共服务理论,建立国家干预知识产权的法律行为模型。国家干预知识产权的法理分析思路是“干预合理性→干预行为→干预体制。”全文由六个部分所构成。第一章在对国家干预知识产权的若干概念进行辨析的基础上,阐发国家干预知识产权的基本含义,并简要回顾国家干预知识产权的历史发展脉络,指出知识产权的私权本质及其市场机制是国家干预的逻辑起点。第二章在对国家干预知识产权的各种观点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平衡发展论,作为本文立论基础。指出,平衡发展是国家干预知识产权的基本价值目标。平衡发展论是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统一。将平衡发展作为国家干预知识产权的法律理念,与科学发展观、经济法的协调论具有相同的内涵。平衡既包括干预权力与知识产权的平衡,也包括知识产权人与相对人权利的平衡。既包括国内法上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也包括国际法上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以政府经济权力与知识产权的关系为向度,着力研究了国家对知识产权的干预行为。由于社会体制不同,各国知识产权政策存在差异,有的保护水平低,有的保护水平高,因此,政府对知识产权的干预程度也不同。中国作为一个最大的新兴市场国家和世贸组成成员,应根据本国市场竞争和产业发展需求,借鉴国外经验,按照国际标准,建立自己的干预行为法律模式。第四章以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平衡为原则,以直接限制知识产权的权能为重点,实行消极干预。第五章以平等保护与维护市场秩序原则为基础,以知识产权反垄断为重点,实行消极干预,建立公平的知识产权市场秩序。虽然第三章与第四章同为探讨消极干预行为,但两种行为的原因不同。第五章以平等原则和给付原则为基础,以发展知识产权为重点,通过公共政策,实行积极干预,促进知识产权创新。积极干预是转变政府职能,建立服务型政府的具体体现,也是知识产权创新不足的现实要求。第六章研究国家干预知识产权的法律体制。合理的法律体制具有保障功能,它可以保障干预达到预期目标。以法治政府和协调治理为基本原则,建立国内与国际两个执法干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