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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独立实质上就是审判权的独立.审判权可分为程序性权力和实体性权力,与此相对应,审判行为可分为两个阶段,即审理行为和判决行为.前者是指法官认识案件事实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法官行使的是程序性权力;后者是指法官在依据审理行为获得的对案件事实认识的基础上,选择适用法律作出判决的行为,在这一阶段法官行使的是实体性权力.审判权就其性质而言是一种判断权,因而审判独立的本质便是判断不受干预和影响.审判权的性质是判断权并不意味着审判权自始至终都是判断权,审判机关行使的程序性权力,如通知当事人到庭,就不是判断权,而只有审判机关行使的实体性权力才是判断权.因而审判独立的真谛在于实体判断权不受干预和影响.为确保审判独立,检察监督应将其监督的对象定位于审判机关的程序性权力.基于对中国现行检察监督制度缺陷的反思和对审判独立涵义的分析,作者认为,在中国应该树立程序正义的检察监督理念,在此理念下改革中国现行检察监督的方向和对象,将检察监督转向诉讼程序领域,监督审判机关的程序性权力.为此,必须赋予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案件的起诉权和民事、行政诉讼的参与权;同时必须改革中国现有检察抗诉制度,取消实体违法作为检察机关抗诉的理由,仅规定程序违法可作为抗诉的理由.作者在写作该文时注重理论联系实际,运用了分析、实证、比较的方法,通过对现实的分析和对国外制度的借鉴,提出改革的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