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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政府采购法,在政府采购运行过程中必然会出现采购管理机构与集中采购机构的委托代理关系和采购人与社会中介性招标代理机构的委托代理关系。一方面,由于集中采购机构是事业单位编制,作为采购管理机构的委托人不可能与其签订有形的代理协议来激励和制约他们的行为,只能通过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来诱导他们能最大程度的满足采购管理机构的效用。另一方面,如果是采购人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来进行采购,那么委托人就可以与它签订代理协议,以协议的形式来激励代理人的行为最大限度地满足采购人自身的效用。无论是理论方面还是现实方面,从解决上述两种状况下的委托代理问题的角度来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是必要的。
论文采用的是规范分析方法,分析问题的主要理论是委托代理理论。论文第三章分析集中采购机构代理政府采购的委托代理关系,认为可以通过改变业绩考核内容和代理人努力成本依存度来改善采购管理机构对集中采购中心的监督。论文第四章分析采购人与社会中介机构的委托代理关系。该章建立的委托代理模型由简单到复杂,逐渐将模型的假设条件放宽,分析不同情况下的最优协议,并且进一步分析在不同协议形式下的最优监督问题。
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两点。一是将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与集中采购中心、采购人与社会中介性招标代理机构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从政府采购的委托代理链条中抽出来,分别深入研究;二是在讨论采购人与社会中介性招标代理机构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时,建立从简单到复杂的委托代理模型,逐渐将模型的假设条件放宽,分析各种信息环境下的委托代理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