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借条行为的刑法定性——以债权的刑法保护为切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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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中,财产性利益已经成为公私财产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此时代背景下,财产性利益可作为财产犯罪之对象已为学界共识。同有形财物一样,债权等财产性利益也可成为刑法的重点保护对象。民间借贷活动中常设的金钱债权作为财产权利,本质上属于一种财产性利益,因此当其受到抢劫等犯罪行为的侵犯时,刑法便有必要介入,对其加以适当的保护。实践中抢劫借条行为枚不胜举,往往是针对借条上所记载的金钱债权实施,不仅使债权人的合法利益遭受严重侵犯,更不利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时期的市场交易安全和经济秩序稳定,刑法在必要时应以刑罚手段对该类行为加以严厉制裁。但对于抢劫借条行为的刑法定性问题,即是否定罪、当论何罪的问题历来备受争议,理论界虽观点层出却尚无定论。问题的症结正在于对抢劫借条行为所侵犯的犯罪对象和犯罪客体之界定,即债权是否可以作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抑或犯罪客体。笔者认为,理清这一问题需要以债权的刑法保护为切入点,以刑法占有理论为基础,结合近现代民法学债权物权化发展趋势下的债权质押、债权准占有等相关理论和制度,论证特定类型的债权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具备成为刑法占有之适格对象且能够作为抢劫罪犯罪对象的可能,并因此应受到刑法保护。而基于刑法保护债权的适当性和有限性,对债权的刑法保护范围及保护路径亦有必要加以明确,以厘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之界限,界明犯罪圈之合理范围,从而对不同情形中的抢劫借条行为均能作出合乎法理与情理的刑法定性结论。  文章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个部分,共约5.1万字:  第一部分:本部分主要通过比较分析不同学说之间对抢劫借条行为的定性争议,从中总结出争议之核心在于债权是否能够作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即债权是否能够被纳入“公私财产”之范畴而受到刑法的必要保护。  第二部分:本部分主要通过对刑法中的占有理论、民法中的占有理论与债权理论加以论述,以及在刑民一体化视野下比较刑法占有与民法占有的异同,论证在一定条件下特定类型的债权可以成为民法中准占有的对象和刑法中占有的对象,继而能够被事实上控制管领、转移支配,并基于此能够作为抢劫罪之适格对象。  第三部分:本部分主要以债权的刑法保护为切入点,论证刑法对债权加以保护之适当性和有限性,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结合刑法中的占有制度和民法中的债权理论对债权的刑法保护范围加以界定,同时对债权的刑法保护路径加以分析,推导出在刑法保护范畴内的特定类型债权能够作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而非犯罪客体。  第四部分:本部分主要在债权的刑法保护视角下,结合债权之刑法保护范围和保护路径,对抢劫借条行为的不同情况加以区分,并采用例证分析法,结合相关案例具体分析不同情形之下的抢劫借条行为应当如何定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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