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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责是法律责任的首要问题。虽然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存在争议,但是过错在法律责任要件中的核心地位却是通说。“过错”伴随着过错责任原则在法学的发展过程中起起落落,可以说没有过错责任原则,过错也就无从谈起,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实际上是同一问题的两个方面。正是因为过错责任原则在我国归责原则体系中的统治地位,才成就了过错在法律责任构成要件中无与伦比的核心地位。过错责任原则源于罗马法,随着法律文明的发展,得到了各国法律的确认,在法律责任领域长期一统天下。正当过错责任原则达到鼎盛之时,也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应运而生之时。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产生是为了弥补过错责任原则的缺陷,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产物,也带来了对过错责任原则的冲击。“过错”的地位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变迁,这是生产力的发展的必然结果。过错在法律责任构成要件的地位之争,其实就来源于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博弈。
过错责任原则随着社会条件变迁,不得不面对合法性危机,社会保险制度、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在不断地冲击着过错责任原则的防线。在私法责任领域,在很多情况下,法律责任的成立并不以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为必要条件,“过错”要件显然在这些法律责任中失效了,例如雇主责任、监护责任、连带责任和违约责任等,过错责任理论无法解释在这几种责任下,为什么难以找到过错的身影。
公法责任与私法责任的立足点不同,追求的价值目标侧重点也不同,应当区别对待。公法责任的严格性、惩罚性与道义性决定了必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过错对于公法责任的成立有着重要的意义。私法责任即民事责任,是一种以补偿受害人损失为主要目的的法律责任,其构成要件应当与公法责任相区分,包括四个要件,即责任主体、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无过错责任原则导致过错失去了其在私法责任构成要件中的地位,这是社会经济条件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因为无过错责任原则有其存在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