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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步伐不断加快,司法审判活动的地位和作用在社会生活中越来越重要,公正与效率的价值在法学界和实务界已得到普遍认同,而人民群众对程序公正的要求更是当前司法改革的焦点。民事审判监督制度作为一个特殊的补救制度,其在我国的民事诉讼程序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体现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条防线的作用。2007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相较于修改前有很大进步,然而,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对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依然存在诸多缺陷,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该程序的有效运用,没有发挥出其应有作用,的确有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的必要。本文首先系统阐述了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现状,包括民事审判监督制度的设计理念、启动主体和事由、启动次数和期限、受理范围、立案审查程序、审级和审理程序,并对这些具体制度的缺陷和不足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指出我国民事审判监督制度存在多方面的问题:设计理念职权主义色彩浓重、没有建立起以当事人为中心的审判监督制度、程序的启动主体过于广泛、各阶段具体程序立法不统一、司法实践当中操作方式较为混乱等,这些问题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权威和形象,造成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质疑,判决和裁定的稳定性和严肃性受到严峻挑战,因此,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也就成了我国诉讼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亟待探讨和解决的重大课题。由于我国的法律体系与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体系较为接近,因此,在对现状和问题的分析之基础上,本文先后对德国、法国、日本三个大陆法系国家的再审制度进行了分析和研究,指出了西方大陆法系国家再审制度的特点和优势,认为大陆法系国家关于民事再审程序的相关法律规定较为系统、详细,无论是再审主体和再审事由,还是再审期限和再审次数等等,都有严格的规定,这些都是我们值得借鉴的地方。随后,本文指出我国要推动民事审判监督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就必须转变观念,逐步加大力度推进司法改革,吸收和引进各国先进法律规定和经验,从而使我国民事审判监督制度更好的体现出程序正义、程序效益以及程序安定的价值理念。笔者认为当前民事审判监督制度的改革,应当着力于摒弃职权主义,取消法律对法院、检察院相关违背当事人处分原则和司法中立原则的具体规定,把当事人放到审判监督制度的应有位置上来,充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体来说,本文从民事审判监督制度的设计理念、启动主体和事由、启动次数和期限、受理范围、立案审查程序、审级和审理程序等方面都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反思和重新构建,为解决当前凸显的一系列“再审难”、案件积压、效率低下等问题,提出了较为详细而可行的方案,以期对我国民事审判监督制度的进一步改革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