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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刑化成为世界刑罚发展的主要趋势,尤其是在人道主义思潮的影响下,世界各国都对其刑罚进行轻刑化调整。我国面对世界人权和人道主义的发展,只有改变刑罚方式使之轻刑化,才能符合国际刑法发展的要求。国内许多刑法学者借鉴西方非犯罪化的改革模式及立法实践经验进行了大量的基础理论研究,取得了一些成果,但是尚没有关于轻刑化改革的完整论述。本文拟通过对比国内外大量轻刑化的资料结合我国实践对我国轻刑化改革思路进行较为全面的论述。全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从轻刑化的一般理论开始论述,阐明轻刑化的基础理论和国内外轻刑化的主要发展状况;第二部分以犯罪概念为作为轻刑改革的起点,通过国内外刑法犯罪概念规定的比较研究,分析我国刑法典中对犯罪概念规定的不合理性及其对轻刑化改革的影响,主张立法中应采用单纯定性的形式化犯罪概念来引导我国轻刑化改革的方向;第三部分从犯罪概念的重新规定进入对犯罪化和非犯罪化的比较分析,论述轻刑化改革方向应该如何选择,并得出根据我国现有刑法体系应该以犯罪化为主,以非犯罪化为辅的结论;第四部分主要分别从司法适用中的起诉、审判和执行三个阶段就我国在轻刑化改革的具体内容上进行简单的探讨,使轻刑化改革的具体内容与前文所论述的起点方向等相结合共同构建我国轻刑化改革的整体思路。本文通过国内外轻刑化改革理论全面的比较研究,根据我国自身的刑事立法现状和特点,对作为轻刑化改革逻辑起点的犯罪概念以及轻刑化改革的非犯罪化方向进行重新的判断,从而对真正适合我国的轻形化改革思路进行整体探讨,希望为我国的轻刑化初步改革乃至我国刑事立法体制的建构以及刑法系统的完善健全提供了一些有意义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