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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内容总体上分为历史部分和理论部分。历史部分从纵向结构对中西方利益法哲学思想做了简要的回溯性考察。就中国而言,主要叙述了占正统地位的儒家利益法哲学思想的流变;而在西方,则着重阐述了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哲学思想、耶林的利益法哲学(即目的法哲学)思想及庞德的利益纲目,对马克思主义利益法哲学观作了较详细的归纳;同时,对中西方利益法思想进行了比较。理论部分主要对利益法哲学的横向结构作了较深层的透视与比较研究,包括利益本体论、利益价值论、利益运行论等重要内容。 利益本体论初步探讨了利益的意蕴、利益的分类、层次结构及其相互关系,利益和法律的辩证关系,并且提出了法律是人类利益的规律这一崭新的观点。利益价值论主要分析与探究利益与权利、利益与正义、利益与效益、利益与秩序的关系,不仅提出了利益是根基性价值,其余(如权利、自由、正义、效益、秩序)皆为衍生性价值,而且还对公平与效率进行了比较客观地探析,对公平与效率最优关系应采取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态度。利益运行论主要诠释利益的冲突与利益衡量,利益保障与利益救济,对利益的法律调整缘由、应然基准、机制和基本原则进行比较详细而具体的论析,最后论及了利益运行中必要的权力限制—其关键是必须建构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双向互动的良性关系,才能为解决和协调利益矛盾与利益冲突提供制度性保障机制。 结束语部分进一步反思出中西方法哲学对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截然不同的深层动因:西方的利益法哲学观念缘由个人主义的传统之中,重视人的生命的价值,以及人的生命所固有的尊严;而大多数中国人,都缺乏这样的共识。在西方,对每个人的道德能力的尊重暗含着民主自由主主义和平等主义,西方社会契约论表明享有权利的具体的个人高于国家并经他(她)的同意赋予国家合法性,而在中国没有与此相对应的法哲学理论。该部分不仅提出个体合理利益,将个体利益与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置于同一位阶实行同等保护,而且提出义利合一或义利互动的新观点。当然,不论利益法哲学理论的建构还是营建中国健康的市民社会的制度性设计,作为解决和协调利益矛盾的根本还必须依赖于经济的极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