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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仍在持续,揭露出全球金融市场管理实践中监管有效性和风险防控性的严重缺失。尤其是在场外衍生品环节上,体量极具膨胀,但大都得不到有效管控,处于私法自治的范畴。相较于场内衍生产品,场外合约的设置更为灵活多样,给交易双方预留了更多可商议特定化的空间。大量独特的产品合约得以在场外交易市场流通,它们通常规模较小、流通性较弱,其兑付几乎全依赖于经销商的承诺。场外衍生品交易中的监管缺位极易引发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美国国际集团(AIG)和雷曼兄弟的破产很好地诠释了衍生品交易泛滥导致的严重后果,故而严格风险管控尤其是在流通环节与结算环节加以限制就显得十分必要。本文以20国集团提出的场外衍生品需设立保证金要求为研究前提,从中央对手清算机构为视角进行切入分析,共分为场外衍生品保证金的内涵、场外衍生品保证金的法律关系与风险、场外衍生品保证金的产权归属、场外衍生品保证金快速处分以及场外衍生品保证金的域外管辖五个部分。导论从国内外学者的基本观点梳理衍生品保证金的设置原则与方式,一般而言,在风险控制足够的前提下,保证金越低越好。保证金的设立于变更取决于投资组合间的价格因素。第一章重点界定衍生品保证金的内涵。首先介绍了保证金的三大种类;其次将衍生品保证金定性为特殊的担保物,扩大可作为保证金的资产外延的范围,将包括有价证券在内的可充抵的保证金资产视为权利质物;最后,从集中清算的角度阐述了场外衍生品保证金的基本模式,并结合我国衍生品发展现状选择了物理隔离模式。第二章重在厘清衍生品投资者、衍生品经纪公司及衍生品交易所三者的法律关系。并据此提出了衍生品保证金的三大法律风险,包括保证金账户内资金权属不清、保证金所有权移转与现行法律规定的流质禁止条款相冲突以及在跨境保证金移转的过程中存在管辖冲突等。第三章明确了场外衍生品保证金的所有权归投资者所有,并明确担保品优先受偿的条件。第四章阐明了保证金快速处分与流质的区别,提出衍生品保证金在移转过程中应作为例外情形排除流质禁止条款的适用。第五章建议在跨境保证金移转的过程中要注重国内管辖权的扩张以及与国际金融组织的合作。同时,应关注产权再质押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