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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制度,是中央及国务院一项重大决策,对我国创建生态文明具有不可替代作用。当前生态补偿的资金主要通过财政的纵向转移支付来供给,横向转移在总量上所占比例较小,但它是生态补偿的重要构成部分,均等化作用异常突出。它对调节有紧密生态联系地区间的利益分配,推进生态保护的外部效应内在化,协调区域的发展,推进国家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作用。总体来说,横向生态补偿的范围和总量还不是很大,一个重要原因是其法律机制不完善。该制度法律规定的滞后与缺失,导致了在具体操作上面临诸多困境。具体表现如下:补偿主体和客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界定不清晰;没有专门的补偿机构、没有规范的补偿程序;没有科学合理的支付标准、补偿的形式也很单一;缺乏该制度运行的保障,如监督制度、协调机构、救济途径及合理的政绩考核机制。在现有的横向生态补偿的实践条件之上,借鉴德国相对成熟的横向转移支付的经验,结合当前我们的具体国情,未来完善横向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主要路径有:完善生态补偿立法和转移支付立法;明确横向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各要素,即补偿主体和受偿主体、补偿的客体、权利义务具体配置;建立独立专业的补偿机构,优化横向生态补偿的法律运行程序;制定科学的生态补偿标准、创新补偿的形式;完善该制度运行的相关配套保障机制,包括完善补偿资金的监督机制,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畅通救济渠道,推进建立绿色GDP政绩考核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