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跨国收养关系中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及其在中国的适用——以1993年海牙公约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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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制度的历史源远流长,它是不同时代、不同国家的亲属制度的组成部分,也是家庭制度的必要补充。在整个收养体系中,跨国收养是一种重要的收养形式。随着国际间各方面交往越来越密切频繁,跨国收养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多,己经成为现代国际社会十分引人注目的一种社会现象。  另外,在儿童权益日益被强调的今天,跨国收养作为保护儿童利益、为无家儿童提供一个和谐成长的环境的重要方式,渐渐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随之而来的跨国收养中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贯彻,也给法学界提出了新的课题。  为了使跨国收养这一国际间民事法律行为有章可循,以利于有效地保护被收养儿童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十七届外交大会于1993年5月29日通过了《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该公约是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经过四年的艰苦努力所取得的巨大成就,是国际收养法统一化运动中的杰出成果,在跨国收养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为了切实保护跨国收养过程中儿童的最大利益,必须加强国际合作,批准海牙公约是是我国在解决跨国收养法律冲突问题上的重大突破。  我国虽然是近十几年才开展跨国收养工作,却己是名副其实的送养大国。相形之下,我国的跨国收养立法极不完备,跨国收养实践也有很多问题。对海牙《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这一跨国收养方面的最新成果进行研究在国际私法领域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而且具有非常显著的现实意义。笔者认为保护儿童最大利益才是设计跨国收养有关制度的根本标准。由于儿童生理和经济的弱势地位,注定了文明社会要给与他们特殊的关注和照顾。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作为跨国收养制度的本质特征和价值核心,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多数国家跨国收养实体法、法律适用、司法实践以及国际条约上的共识。本文拟以研究海牙公约为出发点,结合我国的现实状况,根据维护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提出了完善我国涉外收养立法制度的几点想法和建议,以期能为早日解决我国出现的跨国收养问题尽自己一份绵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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