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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与自由贸易相联系,总是会碰撞出许多火花。一方面,环境污染,资源浪费,破坏生态平衡的现象已经引起越来越多世贸组织成员的重视;另一方面,一些发达国家借“自由贸易”之名,对发展中国家的产品筑起“绿色贸易壁垒”。稀土案是我国继原材料案之后又一桩自然资源限制出口的贸易争端,虽然初裁中国败诉,但其中对于一般例外规则的适用问题和环境资源的保护问题的讨论并未结束。GATT1994第20条规定的是WTO成员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或国内公共政策目标可以采取减损或免除WTO义务的措施,也被称作“一般例外”条款。一般例外条款是对《WTO协定》序言的有力呼应,也是对WTO整体宗旨的明确认同。作为WTO体制下自然资源保护的重要条款,一般例外条款就成为了规避义务的盾牌。由于我国入世作出的承诺超出了WTO下应当承担的一般义务,我国面临的现实问题便是一般例外是否适用于我国《入世议定书》,这是打赢资源保卫战的关键所在。本文主要运用规范分析和案例分析的方法,对一般例外主要条款的内容进行法理分析,接着从中国稀土案入手,确定一般例外的适用需要明确规定和援引。本文旨在以中国稀土案为视角,结合相关的贸易争端实践研究GATT1994第20条一般例外的适用性,探讨对我国《入世议定书》第11.3段的适用,并提出对我国资源限制出口方面的建议和对策,维护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