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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股票集中交易场所成立之日起算,中国资本市场已经走过了20年的历程,在取得巨大成绩的同时出现了许多问题。资本市场主要由投资者、上市公司、中介机构这三类主体构成。中介机构作为资本市场的“信用信息过滤器”,在资本市场的信用体系中承担两大职能:一是为信息发布主体即上市公司提供专业审查,保证资本市场信息的质量;二是为投资者获取信息、解读信息提供专业服务。因此,中介机构本身的信用状况就成为了资本市场信用体系中重要的环节。中介机构只有坚守独立、客观、公允的原则,才能确保上市公司发布的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资产评估、资信评级的公信力,从而最大限度的降低资本市场交易双方的交易成本,提高资本市场的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然而,无论是美国的雅虎、思科、安然事件,还是我国的银广夏、琼民源、红光事件等,都揭示了资本市场中介机构信用缺失的现状。因此对我国而言,吸取经验教训,对我国资本市场中介机构的信用现状进行系统的分析,找出其深层次的原因,完善我国资本市场中介机构信用制度,规范资本市场中介机构的行业发展就成为一个重要的课题。文章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介绍了资本市场中介机构信用制度的基本理论。首先对资本市场中介机构的定义和分类进行了简单的介绍;其次对中介机构信用及信用制度的涵义进行了界定;再次论述了中介机构信用制度对资本市场的重要意义。第二章对我国资本市场中介机构的信用现状及其成因进行了理论分析。本部分首先对我国资本市场中介机构信用缺失的表现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分析,从而明确了其失信行为;其次详细地分析了中介机构失信的成因,总结其失信原因主要有四个方面:规范中介机构信用行为法律制度不完善、资本市场监管体制建设不完善、契约信用文化的缺失、中介机构独立性不足。对中介机构信用现状及其成因的分析为我们进一步寻求完善对策指引了方向。第三章通过介绍美国对资本市场中介机构信用的规制,得出完善我国资本市场中介机构信用制度的启示。首先,探讨了美国对资本市场中介机构信用的规制主要有四方面内容:立法的不断完善、加强政府对中介机构的外部监管、提高中介机构的执业独立性、加重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其次,借鉴美国的规制措施,提出了对我国中介机构信用制度完善的五点启示,主要是明确了我国相关立法要不断完善,在全社会要进行信用建设,注重提高中介机构执业的独立性,监管措施要不断完善,并加强对中介机构执业的技术层面的建设。第四章主要是针对中介机构信用现状的成因对应提出了中介机构信用制度的完善建议。在资本市场中介机构信用的立法的完善、监管的完善、契约信用文化的培育、中介机构执业独立性的完善四个方面提出了具体建议。其中,对于立法完善,主要是从信用立法、刑事方面立法、民事方面立法、中介机构准入退出制度立法四方面提出建议;监管的完善,主要是加强政府监管和自律监管两个层次的结合;而对于中介机构执业独立性的完善主要是通过完善中介机构的运营模式和优化其组织形式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