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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每年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人数数量惊人,醉酒驾驶、追逐竞驶、超载、超速行驶等危险驾驶行为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危险驾驶行为一旦发生,轻则驾驶人自身遭到不同程度的人身、财产损失,重则对公共交通安全造成严重影响,引发不特定多数人受伤、死亡的惨重后果,使无数个家庭处于交通事故的悲剧之中。因此,为了有效遏制该类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为了保障社会公众出行的安全,为了保护成千上万个家庭免受交通事故之害,打击危险驾驶行为被作为重要的立法问题对待,2011年我国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分析我国频繁发生、影响恶劣的危险驾驶行为,将追逐竞驶构成情节恶劣以及醉酒驾驶行为纳入到刑法的规制范围之内。在此基础上,2016年《刑法修正案(九)》又将严重超载超速和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这两种具体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的调整范畴。可以说,为应对危险驾驶行为所采取的具体立法举措不仅弥补了我国刑法罪名体系的漏洞,而且使我国的刑事立法理念得到一定的转变,由结果本位为主逐渐趋向行为本位,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缓解刑罚滞后性的现象,对我国刑事法律的完善具有重大意义。但是,危险驾驶罪的出台实属应时之需,其立法模式采用了简单的列举式,仅对醉酒驾驶、追逐竞驶、严重超载超速、违规运输危化品具体行为进行简要描述,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具体行为的认定缺乏较为明确的标准,实践中没有统一的可操作依据,在一定程度上给司法实践造成困境。所以,文章以危险驾驶罪在学界的相关理论争议以及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作为出发点,重点研究该罪需要完善的地方,提出相关的具体建议。本文开篇以危险驾驶罪的理论基础、立法变迁以及法律适用现状作为基础,研究本罪的司法认定及其犯罪构成,分析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难点;再围绕争议焦点展开分析,结合我国现有的立法现状,同时借鉴德国、日本这两个国家的相关立法规定,探讨如何解决本罪因立法不足在司法实践中引起争议的问题;最后是关于完善危险驾驶罪的具体建议,包括细化该罪的定罪标准、完善法定刑设置以及进一步扩宽该罪的调整范围,把近年来较具危害性的行为纳入到危险驾驶罪的规制范围内,充分发挥该罪应有的规范和指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