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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公民权利体系的核心。财产权并非绝对不可侵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私有财产进行征收、征用并给予补偿,也就是说公共利益的需要是行政征用权行使的唯一合法理由。城市房屋征收是城市建设发展的重要产物,是改善人民群众的住房条件、促进旧城区改造和城市环境改善的主要手段。但是房屋征收所引发的社会问题仍然不断涌现,违法拆迁、暴力拆迁事件频发,甚至发生流血事件,激化了民间矛盾,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影响着社会的和谐发展。拆迁问题受到了政府和民众的普遍关注,社会各界对拆迁问题反应强烈。如何解决房屋征收中的矛盾问题,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笔者从法律制度完善的角度,提出房屋征收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以期对解决征收问题有所裨益。随着国家、个人对公民私有财产所有权保护观念的不断加强,法律也随着观念的进步而更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继出台,其中都强调了私权保护,增加了对城市房屋征收中的被征收人的保护,原有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经变得不合时宜。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出台解决了这个问题,对规范城市房屋拆迁具有重要作用和进步意义,使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制度更加完善。但是在公共利益的界定和征收补偿的问题上仍有需要进一步改进的地方,本文通过对城市房屋征收法律制度的研究提出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立法完善的建议。文章首先介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立法背景,介绍了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出台前的法律和现实困境。其次评价了其立法上的功绩和不足。再次对国外城市房屋征收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分析美国、德国、日本、法国等发达国家的城市房屋征收相关法律制度,从中总结值得我国借鉴之处。最后提出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完善的理性思考,包括:公共利益界定上的完善;征收补偿标准和范围的完善;征收补偿的评估机制的完善和商业拆迁立法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