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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身份过错本质上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青少年偏差行为,但本文并非是从青少年偏差行为的角度进行研究。未成年人身份过错与青少年偏差行为的区别在于:1.未成年人的主体是法定的,而青少年的主体更宽泛;2.身份过错的内容是法定的,而偏差行为的内容更加宽泛。因此,未成年人身份过错也是青少年偏差行为的一部分。虽然身份过错表面上看危害不大,但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却极为不利,因为一旦他们的越轨心理形成并得不到纠正,就有可能沿着惯性走向犯罪道路。对于此,中国至今苦无良策,这也是青少年犯罪居高不下的原因之一。本文的写作角度就是从法律制度的构建着手,希望通过法律的手段来规制这一部分的偏差行为。本文主要是对未成年人身份过错的法律处遇进行研究,全文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主要针对未成年人身份过错的概念进行研究,其中包括未成年人身份过错的概念界定、主要特征以及一些具体表现。未成年人身份过错的概念是未成年人实施的违反仅规制未成年人行为的法律的行为。主要特征有主体特定、行为法定、无被害人、保护处遇四大特征。身份过错的实施主体只能是未成年人;身份过错的范围、类型只能由法律来规定;身份过错侵害的对象主要是实施行为的未成年人自身,有被害人的情况并不突出;对身份过错少年的法律处遇主要以保护和教育为主,处遇方式尽量不要带有惩罚色彩。未成年人身份过错的类型多种多样,难以具体的分类,一方面因为我们难以把握它的分类标准,另一方面是身份过错太过庞杂,地域、观念、文化的不同都会造成身份过错的规定千差万别。作为身份过错概念的外延,研究身份过错的具体表现有助于我们加深对其概念的理解。美国联邦司法部对身份过错的分类较为简单,直接分成四类:离家出走、逃学、不服管教和低龄饮酒。我国内地尚未建立起未成年人的身份过错法律处遇制度,但是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4条中规定了9种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大体上与其他国家法律规定的身份过错相当。第二部分论述我国为什么要构建未成年人身份过错法律处遇制度。构建身份过错法律处遇制度对于我国是有必要的。第一,这是我国保护未成年人的需要,有利于未成年人抵御来自社会的侵害;第二,这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需要,遏制过错少年滑向犯罪的深渊;第三,这是完善我国少年司法的需要,填补少年司法中罪前领域的空白。我国构建身份过错法律处遇制度的条件也比较成熟,是可行的。在理论上,国家侵权理论和儿童最大利益思想已被广泛接受。这是构建身份过错法律处遇制度的理论基础。在现实中,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已有一定的基础,可以开展相关制度的创新。国外也有比较成熟的经验可供我们借鉴。我国现今也有一定的相关制度,如工读学校。第三部分论述我国如何构建未成年人身份过错法律处遇制度。先剖析历史,汲取经验教训。明确构建身份过错法律处遇制度需要遵循以下原则:保护原则、适度干预原则、去司法化原则、专业化原则。在制度构建的过程中需要做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完善相关立法;2.建立相关机构;3.加强队伍建设;4.创设处遇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