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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三十年以来,我国经济取得了飞跃式的发展,但是在大力发展经济的同时,我国生态环境急剧恶化,环境污染严重,在这种大背景下我国虽然提出了生态法治建设以期解决这一问题,但是效果并不理想:立法速度相当之快。虽然关于环境的立法很多,但是地方政府执法不严,企业与公民守法现状堪忧。生态法治建设对解决当前严峻生态现状、全面贯彻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作用,生态法治建设中的执行主体是各级地方政府,他们对促进可持续发展战略、推进生态法治建设具有重要作用,然而,地方政府执法不严是当前生态法治建设受阻的主要原因。地方政府在生态法治建设中表现为行政执法不严、行政效率低下,主体地位以及责任意识的缺失,致使生态法治建设受到阻碍,究其原因,主要是地方政府的评价机制导向存在偏差,过分追求税收,盲目招商引资,把主要经历放在发展经济上而忽视了生态环境。更深一层次的原因是地方政府的发展理念有误:资本供求偏差导致生态问题,同时管理私人资本不严,导致私人资本污染事件频发。总结西方国家在生态法治建设中地方政府履行职责的成功经验:从而为我国地方政府生态职能提供借鉴,为此实施科学的生态补偿政策,在生态法治建设的过程中通过改变政府的评价导向、完善企业税收机制、建立完备的招商制度、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等策略转变地方政府的生态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