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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责任保险(以下简称董责险),是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履行其职务过程中的不当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该保险属于职业责任保险,在董监高义务和责任不断强化的法律背景下,因时应势,董责险也不断变化、发展。董责险的目的在于帮助董监高抵御因履行职务行为产生的职业风险,同时也为董监高所任职的公司提供一种外部风险控制与监督机制。董责险承保范围是董责险条款的核心内容,其直接决定董责险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董责险承保范围的确定,可以使董监高对自己的行为进行预判,明确自己在开展职业活动时实施的何种行为属于可以转移责任风险的行为,为董监高进行经营管理活动排除后顾之忧。从这方面看,董责险承保范围的确定可以吸引优秀管理人才并激励其最大限度为公司利益进行创新经营活动。当然,在讨论董责险承保范围的同时,也要避免使董责险成为公司董监高逃避承担责任的工具。我国首款董责险是由美国丘博保险公司和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联合推出的,经过在我国十余年的发展本应成为一项颇具市场潜力的保险产品,但其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并不乐观,这与董责险在发达国家保险市场呈现的景象截然不同。主要原因在于作为“舶来品”的董责险与我国法律制度和实践的不相匹配,在董责险本土化的过程中,如何设计适应我国保险市场的董责险产品尤为重要。而决定一个保险产品是否适应我国市场最关键的地方就在于承保范围,因为投保人做出是否购买董责险的决定最直接的依据就是保险条款所约定的承保范围是否满足其需求。能够对承保范围形成影响的因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现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另一方面是保险条款的直接约定。目前,规范我国董责险承保范围所面临的问题也存在于这两方面。呈现出董责险条款本身规定不明晰和没有足够现存法律支撑两个问题。这就导致董责险在我国的发展过程中不能满足公司董事因履行职务行为所产生的避险需求。为解决上述问题,明确界定董责险承保范围以推动董责险发展,本文将从以下两方面对承保范围的界定给出建议。首先,要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有关责任保险的相关规定,并在《保险法》中增加董责险的相关规定。其次,在董责险条款的约定方面做出改进:第一,要适当扩大董责险的承保范围。第二,要准确界定不当行为。不当行为的认定是董责险承保范围的核心概念,在对不当行为进行认定时,重点要对职务行为进行清晰的确定。第三,要明确划分除外责任。通过本文的研究,以期为董责险在我国的顺利发展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