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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把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内部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和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统称为司法鉴定机构,本文为了方便读者的理解,在“司法鉴定机构”前面添加了限定语“社会”二字,其仅指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我国司法鉴定机构社会化后,因其内部的体系不完善和外部的监督制度不足,出现不少缺乏诚信的司法鉴定意见,不仅损害了司法鉴定意见本身的权威性、合法性和严肃性,社会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公信力急剧下降,同时也使诉讼效率降低,甚至造成冤假错案,给无辜者带来极大伤害。鉴于此,笔者认为应逐步完善社会司法鉴定机构诚信体制,本文试图运用案例分析的方法,分析探讨当前社会司法鉴定机构诚信体制的完善,希望可以为我国社会司法鉴定机构的改革之路添砖加瓦。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社会司法鉴定机构诚信体制概述。首先是提出社会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的概念,其次是从法律制度、自律监管制度和社会监管制度三个方面提出社会司法鉴定机构诚信体制的概念,最后是从实体正义和程序公正、效率角度分析社会司法鉴定机构诚信体制的价值。第二部分:分析社会司法鉴定机构存在的诚信问题。运用四个典型案例引出当前社会司法鉴定机构存在的诚信问题以及对形成这些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其根本原因是诚信体制的缺失。第三部分:分析社会司法鉴定机构诚信体制缺失的原因。从法律制度、自律监管制度和社会监管制度三个方面分析诚信体制缺失的原因。第四部分:提出完善诚信体制的建议。首先是完善社会司法鉴定机构诚信体制的法律制度;其次是加强社会司法鉴定机构的自律建设,提高鉴定人的职业素养,加强其内部自我监督;再次是完善社会各主体对社会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监督制度,严格行业准入和鉴定人职业资格管理、教育培训、定期考核、激励惩处等管理制度,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和本行业协会、人民法院、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等主体对其的监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