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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是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项目建设是否成功对一个国家经济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对发展中国家而言,项目建设的状况以及产生的效益已成为政府部门和投资者最为关注的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在项目建设的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有重大突破。但是,长期以来我国经济管理部门把主要精力放在项目的审批和投资的分配方面,对建设项目的外部制约和监督管理不够重视。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对建设项目投资的计划和控制、对工程概算进度质量控制、对招投标及采购、投资效益等项目实施全过程缺乏有效的监管。致使项目前期工作不深不透、招投标工作不规范、投资严重失控、工程质量低劣、建设周期延长、项目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混乱、挪用资金现象严重、非生产性设施建设增加、项目领导班子素质不高、腐败问题和浪费严重等等,使国家蒙受巨大的损失。因此,由于中国国情的特殊复杂性和客观条件局限性,我国的项目监管仍然处在实践、探索和完善的阶段中,特别是如何正确发挥政府作用,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政府如何行使对项目的监管职能,做到“放而不乱,管而不死”,这对我国经济管理部门来说还是一个未完成的课题。 为了适应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强化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1998年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了国家计委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代表政府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进行全面的监管。经过四年多的不断探索和实践,已经初步国家重大项目监管模式研究建立起了一个比较完整的工作体系。包括设置了从中央到省(市)一级的监管机构,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工作程序,初步形成了以监督检查为主体的项目监管的工作模式,对国家出资的项目监管工作己经全面展开。但是,由于我国项目监管的工作起步较晚,对项目监管尚未形成一套成熟的理论和方法,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项目的监管方式和技术手段也比较落后,如何加强监管以实现最优目标成为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特别是重大建设项目,具有很强的综合性和系统性,其涉及到多种基础理论与专业知识,远比一般项目要复杂,现有的监管方式和监管手段难以对数量众多、行业广泛、内容复杂的国家重大项目进行有效监控,也很难对项目进行准确有效的评价,直接影响到项目监管的有效性。因此,目前急需建立起一套比较完整、规范的项目监管模式,构造一套比较成熟的项目监管理论体系,以保证项目建设按照预期的目标实施完成,发挥其应有的效益。本文在研究分析国外发达国家和国际金融组织机构项目监管模式的基础上,分析我国监管现状和存在问题,提出了我国重大项目的监管法制化建设、监管的机构保证、监管方式、监管内容、监管信息体系和监管的执法保证构成了监管模式。同时结合几个具体案例进行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