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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行为本身有其固定的含义,而用于不同的语境中,其具体含义又各有区别。暴力一词用于刑法,其涵义需要明确。然而,在我国刑法中,无论是立法解释还是司法解释,对于暴力的含义都没有进行界定。学者往往在各具体罪名中对暴力进行研究,而关于暴力的共性问题则鲜有人论及。笔者以为,作为刑法中的规范概念,我们应该对暴力进行整体性研究,关注暴力的共性。因此,本文拟从各分罪名中抽象出暴力的共性,以期对暴力这一法律概念的明确有所裨益。本文拟从暴力的词源意义开始,指出暴力的本原涵义就是强制性,指出在不同的场合其含义各有不同。之后,本文分别介绍了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刑法中关于暴力的规定,从而为后文对我国刑法暴力的讨论提供参考。为了对暴力进行全方位的解读,本文先探讨了暴力的概念,通过对分则中的暴力的含义予以抽象,结合暴力的词源含义,明确了刑法中的暴力就是行为人实施的以抑制被害人反抗为目的的有形的强制力。之后,本文进一步讨论了暴力的程度以及暴力与胁迫的区别,对于理论上的各种争议一一予以回应。本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不同语境中的暴力解读。首先从“暴”与“力”分别的含义入手,介绍了暴力的本原意义:“强制的力量;武力”,其次,将“暴力”这一用语,放于社会生活环境中,指出其含义已经与其本原涵义发生了背离,并且处于不断变动之中;再次,讨论了另一部法律规范——婚姻法中的家庭暴力;最后,本文重点讨论了犯罪学中的暴力与暴力犯罪,指出暴力犯罪原为犯罪学之概念,刑法中的暴力与暴力犯罪以犯罪学为基础,但是二者的内涵与外延都有区别,不可混为一谈。这一部分,笔者力图从暴力存在的各个场合入手,对这些场景中暴力的概念予以分析,从而为下文研究刑法中的暴力奠定了基础。第二部分,笔者从国外刑法关于暴力的规定入手,简要介绍了域外刑法对于暴力的相关规定。第三部分,介绍了我国刑法关于暴力的规定。分为总则与分则两部分,指出总则中虽有关于暴力的规定,然而对分则不具有指引作用。之后本文列举了分则中出现的25个涉暴规范。第四部分为本文的重点。讨论了刑法中暴力的概念,指出,暴力的实质在于其作为一种强制力被行为人所实施,其目的在于抑制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实现其犯罪目的;探讨了暴力的程度,主要解决了暴力的最低限度、如何界定暴力的程度;最后,本文比较了暴力与胁迫的区别,更加清晰地界定了暴力的含义,从而全面深入地解释了刑法中的暴力这一概念。第五部分,作为全文的总结与升华,笔者站在暴力对刑法立法价值的高度,分析了暴力这种行为对刑事立法在定罪、量刑以及行刑方面的重要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