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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社会民众表达意志途径越发的多样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受到了民意的影响,大到国家政策的制定、政府行政行为的实施,小到民众的日常生活,都受到民意的热切关注,甚至是部分强势民意在一定程度上监督与修正了部分的政府行为。我国民主法治化进程的发展,更加促使了社会民众把关注的目光转移到司法活动上来。一些司法案件由于种种原因受到了社会民众的关注,最典型的案例是许霆案、彭宇案、山东辱母杀人等案件,这些案件中的民意都对法院的审理产生了重大的影响。然而,在这些案件中,既有因民意的介入而对司法产生积极的作用,也有因民意的介入对司法产生消极的作用,为了使民意在司法中更好的发挥作用,在面对复杂多变的民意时,司法应该如何对民意进行甄别和区分,什么样的民意可以进入司法、什么样的民意不可以进入司法,民意应该以何种正规化的途径进入司法,这对法学研究与司法实践都具有重要的影响,因此,本文将从上述几个方面论述民意进入司法的正规化途径。 对于民意进入司法的正规化途径,本文首先界定民意与司法的涵义与特征,从而指出民意与司法之间的关系;其次从理论正当性和现实正当性两个方面分析民意进入司法的正当性;再次分析民意进入司法的表现,通过表现指出民意进入司法存在的问题,从而揭示问题存在的原因,为后文论述民意进入司法的正规化途径提供突破口;再次论述域外民意进入司法的实践以及中外民意进入司法的实践比较,为我国民意进入司法的正规化途径提供有益经验;最后,通过上文对民意进入司法存在的问题、问题原因的分析以及域外的有益经验,从民意的获取、民意的甄别、民意的回应以及规范媒体的报道等方面,提出规范民意进入司法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