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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本是公司设立、存续的核心要素,对于公司正常运转,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保障都具有重要作用。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不仅是公司运作风险分摊的重要内容,而且是与股东权利相对应的责任。股东出资是公司资本的最主要来源,关系到公司相关利益者的直接或间接利益。但是在公司实际运行过程中,公司股东出资违约情况时常出现,直接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秩序,《公司法》规定了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责任承担,但在理论上而言,此种责任是侵权责任还是违约责任抑或是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本文试图就此进行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尝试对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责任承担进行理论上的分析。笔者认为,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应承担的责任乃违约责任,并基于这一观点对以下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首先,论文分析了股东承担出资违约责任的依据。论文从发起人协议和公司章程两个方面对股东出资违约责任的依据进行论述,根据发起人协议和公司章程的性质,认为股东在公司设立阶段和公司成立以后的阶段都负有出资缴付义务。另一方面,从公司的法人性和资合性角度面言,股东的出资行为是公司取得法人资格的基础和根本,股东严格履行出资义务是公司合资性的重要内容。其次,论文分析了股东出资违约责任的权利主体或请求权主体。在公司设立阶段,出资违约股东应向已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股东对已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具有法定性,其归责原则应采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司其他已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可按照发起人协议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要求违约股东补足出资,继续履行出资义务。股东出资协议本质上仍然属合同范畴,股东违反协议约定,当然适用合同法所确定的责任形式。但出资协议的特殊性在于协议履行的目标是设立公司,而股东基于出资在公司中享有法定的股东权。当股东违反出资约定,对其在公司中享有的权利进行限制,甚至剥夺作为一种特殊的责任方式,笔者认为是具有相应的制度基础和理论基础。在公司增资阶段,出资违约股东要向公司承担责任,这种责任是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学者间有不同认识。大多数学者将其归为侵权责任或特殊的法定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或者说是严格责任。但笔者认为,在公司存续阶段,股东基于股东间的增资协议修改公司章程,增加公司注册资本,此时,在股东之间基于增资协议形成合同义务;在股东与公司之间,基于章程形成的其对公司的增资义务。因为股东是基于其在章程中对公司的承诺而产生的义务,因此,其违反承诺所产生的责任,可归于违约责任,故股东与公司均是适格的请求权主体。而公司债权人基于代位权,亦可作为适格主体向股东主张权利。最后,论文分析了股东出资违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当股东未完全履行其出资义务时,公司有权要求违约股东继续履行出资义务,公司不能清偿的债权人债权,可由拒绝出资或者出资不当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进行偿还。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现出资违约情况时其他股东甚至可要求解除出资协议等;差额补缴责任适用于股东出资额实际市场价值不足情境下,差额补缴的数额是出资物实际市场价值与股东缴纳价值之差,对于出资物价值差额的判断是决定股东是否需要补缴出资的前提和依据;损害赔偿是一种基本的违约责任形式,股东出现出资违约情况对公司整体利益造成损害,股东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对拒绝继续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公司可对其进行催告,如果在规定时间内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有权对股东资格进行限制,甚至可做出除名决定,以剥夺其股东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