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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有不少学者投身于对期待可能性理论的研究工作当中。期待可能性其定义是:能够期待行为人在具体情形下选择做出合法的行为,而不去选择做出违法的行为。该理论主张,若不可能期待行为人选择做出合法的行为,那便不可对行为人进行刑事非难,行为人可以免除刑事责任。引入期待可能性理论并对其进行深入地研究,可以帮助健全我国刑事立法理论。众所周知,我国刑法理论是以犯罪构成理论为中心进行建立的,而犯罪构成理论要求主客观相统一。因此,要不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就必须弄清楚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而这一点是判断行为人应不应当承担刑责的唯一标准。在当今现实生活中,由于我国处于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犯罪率不断上升,很多身不由己的人受到刑法的非难,但是这些人本身并不情愿实施犯罪行为,只是出于迫不得已才会犯下大错,大多不存在主观恶性,但是我们却仍然要求这些人承担刑事责任。如此不合理的作法,与刑法谦抑性特征相违背,同时严重忽视了人文关怀精神。期待可能性理论赞同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承认社会个体具有意志自由,但同时也认为人的意志自由是相对的,受到各种条件的限制。该理论强调必须首先确定行为人实施行为时所处的具体情境,若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境中,没有选择的权利,即不存在意志自由,由于对于行为人并没有期待其做出适法行为的可能性,哪怕行为人做出违法行为,也不应当受到刑事非难。由于其本身具有丰富、先进的理论价值,在我国司法审判当中,很多审判人员有意无意地运用到该理论。因该理论在完善我国刑法理论、指导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等方面有着巨大的借鉴价值,若能够成功引进该理论并建立完善、成熟的借鉴机制,将对我国刑事司法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因此针对我国刑法引进该理论的论证与研究很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