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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的自留地在合作化和集体化时代曾有反复。1952年以后,全国农村纷纷建立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农民以土地入社,集体耕种,按入社土地分红;农民也可以保留一部分土地自己经营,这部分土地即为“自留地”。1955年秋冬,全国农村建立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农民保留自留地逐渐形成了制度。1958年人民公社化运动之初,农民的自留地一度被收归集体。但是,全国农村在兴办公共食堂时,不少地方强迫农民将自留地转交食堂经营。1959-1961年“三年困难”时期,全国农村形势更加严峻。因此,在调整农村政策时,国家恢复了农民的自留地。此后,全国农村的自留地才真正稳定下来,即使在“文化大革命”时期也未受较大影响。本选题以上海市宝山区档案馆所藏文书档案为核心史料,结合宝山县地方志资料,试图探讨1955-1965年宝山县农村自留地的状况,集中分析国家自留地政策在宝山县农村的实施情况及其对农民的影响。本文认为:1955-1965年宝山县在贯彻自留地政策的过程中出现了各种矛盾,主要包括社员与社员之间的矛盾、社员与集体的矛盾、社队干部与普通社员的矛盾以及自留地经营与农业集体生产的矛盾。国家在不断调和矛盾的过程中逐渐改变了对农村自留地的态度,自留地政策也随之发生改变。本文还认为:国家变化不定的自留地政策又使农民陷入一种困境之中。一方面,农民渴望多分自留地,种植粮食、蔬菜、饲料等作物,增加收入,改善生活;另一方面,国家自留地制度变化不定,或强制取消或收归集体,进而导致农民对自留地持有疑虑。农民对自留地政策的疑虑主要体现在普通社员、妇女社员和社队干部对自留地的态度各有不同。造成这种态度差异的原因主要包括家庭背景、人口结构、经济利益、地域差异、农业传统等方面。值得注意的是,社队干部既是国家政策的代理人,又与普通社员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自留地政策的具体执行过程中扮演了重要而复杂的角色。最后,本文认为自留地对农民的家庭经济具有不容忽视的影响。在自留地上,农民可种植蔬菜和粮食,弥补口粮不足;农民可饲养家禽、家畜,补充肉食,获得有机肥;农民还可出售自留地农副产品,获得现金收入。农民对自留地的需求使它具有长久而顽强的生命力,最终存续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