伯尔曼“西方法律传统观”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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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宗教、革命、传统”这四个贯穿于伯尔曼法律思想的概念,在审视它们内涵和外延的过程中,似乎可以看到一种整体的脉络联结着伯尔曼法律思想的各个方面。法律传统的作用联系着法律的“过去时”、“现在时”和“将来时”,随着这个过程的行进,各种异化的革命力量被重新归拢,“断点”被历史的张力拉伸为直线融入其中,法律传统依然如故。伯尔曼毫不避讳谈及基督教对于西方法律传统形成的重要性,也着力强调西方文明中一直相传的“神性”理念,在他看来西方历史上六次重大的革命都含有浓重的宗教色彩——基督教的贡献最大,但也不乏其他宗教包括类宗教信仰的支持。  教皇革命时期日耳曼法的框架基本得以保全。近代西方法律体系是一种二元格局,分为教会法体系和世俗法体系两个部分。教会法的法律渊源、法律体系和其他外部因素相结合,共同展现了教会法的完整性、合理性和系统性,并对世俗法律的发展产生了强烈的影响。  德国革命和英国革命以改革、废除天主教教义为要求,以建立新的基督教教会体系为目的,以普遍的革命运动为手段,最终在西欧社会建立了以基督教新教的路德宗和加尔文宗为国家宗教的新教世界;这种改变是持续性发生的,是影响欧洲未来走向的。近代西方资本主义的崛起与基督教新教的传播密不可分,伯尔曼认为新教伦理和资本主义精神是相互依存的关系,法律成为普通民众日常生活的组成部分。新教团体主义的认同感、世俗资本主义的统一性和西方法律的普适化成为西方社会的基本特征。这就是早期新教对西方“崛起”的深刻影响。  西方法律传统存在的意义就在于其“神性”的体现,如果人们对这种“神性”视而不见,那么它就真正的庸俗化了。革命在整个西方法律传统的发展史上不断出现,体现了一种循环往复的状态,即一种历史上的“周期性”。西方法律传统最突出的特征是由教皇革命确立的“二元论”权力格局演化出了西方法律传统内部的“多元化”法律体系和法律权威。  伯尔曼的整体法学是以历史法学为框架搭建起来的理论体系,自然法学和实证主义法学被加以修正。西方法律所遭遇的各种危机是可以化解的,世界宗教和世界法律就是当代法律危机最好的“治病良方”。伯尔曼认为古代中国存在着一种儒家的“实用主义”,它阻碍了古代中国成为一个“法治社会”;但他却主张法律价值、法律情感甚至法律信仰潜藏于每个中国人的心中,会促成中国法治社会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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