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合同相对性原则表现为:合同关系仅拘束合同当事人,非合同当事人既不享有合同权利,也不承担合同义务。但是随着社会经济联系的日趋紧密,合同关系日趋复杂,在实践中常常出现这样一种尴尬的局面,即受到损害的一方无权以合同为据起诉加害方,而有权起诉的一方往往又未受损害,从而不愿起诉。为解决这一问题,各国纷纷建立或在不同程度上承认了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从法律现实主义、契约自由主义、维护信赖利益、经济主义的角度分析,这一制度的确立很有必要。然而,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在我国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虽然在一些特别法中有相关的制度存在,但仍不完善。故笔者试图从2004年《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中关于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研究出发,并以此为基础归纳出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一般性原理和制度价值。同时笔者还将以理论研究为基础,联系实际,对一些具体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自己的看法,并对我国建立这一制度提出建议。 本文第一部分从2004年《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为引子,以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历史探索出发,结合法理分析,说明了该制度是历史与现实的必然选择。意思自治在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产生和发展中既扮演了阻碍角色又发挥了催化剂的作用。 第二部分研究了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制度价值。论文阐述了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局限性,代表原始缔约方意图的事情可能会被阻却,合同相对性原则已在商业性活动中造成了困境。从法理基础和经济价值两个方面,详细阐述了构建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的必要性。 第三部分分析了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在《通则2004》构成,逐条详细分析了《通则2004》中关于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内容,并阐述了其完善与发展方向。 第四部分笔者对目前我国的立法进行分析,指出我国并不存在一般原则上的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出于现实的需要,有必要借民法典编纂之际来对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进行构建,这才是问题解决的根本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