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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梁安全事故的日益频发,要求政府在桥梁安全生产领域开展行政问责,对行政不作为、行政违法以及行政决策失误等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问责。本文以2003-2012年十年间我国桥梁坍塌事故为分析样本,从数据中分析论证我国在桥梁安全事故背后存在的行政问责问题,并通过对湖南沱江大桥坍塌与哈尔滨阳明滩大桥引桥坍塌两起事故的对比,详细说明我国桥梁安全行政问责存在的不足,并试图从问责原则、问责主体、责任主体、问责程序、问责救济、事故调查等桥梁安全行政问责构成要素的几个角度进行完善。 文章正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章,介绍我国桥梁安全与行政问责的相关理论,主要是行政问责的一般理论、桥梁安全行政问责的特殊性与构成要素以及我国桥梁安全行政问责的法律规范。第二章,对2003-2012我国桥梁坍塌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并将湖南凤凰县沱江大桥坍塌事故与黑龙江哈尔滨阳明滩引桥坍塌事故进行对比,将我国桥梁安全行政问责存在的问题以桥梁安全行政问责的构成要素的角度进行分类总结,结合国外桥梁安全的相关处理,对我国桥梁安全行政问责现状的原因进行分析总结。第三章,根据之前总结的问题和原因对我国桥梁安全行政问责的完善提出对策和建议。本文试从不同角度对行政问责存在的问题进行改善,为桥梁安全行政问责的健全与完善提供了路径。 笔者认为,完善我国桥梁安全行政问责,应当注重塑造良好的行政问责的文化基础,扩大问责主体的范围、明确责任主体的范围与职责、健全行政问责程序规范等措施,同时还需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健全事故调查制度、完善问责救济途径、加强政府监管与执法稳定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