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保护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研究

来源 :西北师范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xsxt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涉及数据不正当竞争的案件广泛采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这一原则性条款,原则性条款的违法判断标准模糊,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缺乏具体操作指引,而大量援用第二条可能破坏自由竞争的秩序,对企业竞争行为造成干扰。为了回应司法实践之需,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正式纳入了业界所称的“互联网专条”,然而互联网产业技术与商业模式的快速发展增加了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类型化的难度,所以说该条的效果尚待实践检验。此外,也有人主张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项来认定涉数据不正当竞争案件,但因数据权利属性在法律上没有明确归属于商业秘密,该思路也存有缺陷。本文以数据保护的角度出发,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涉数据不正当竞争的认定进行论述。首先,本文以涉数据不正当竞争纠纷的经典案例作为引入,分析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涉及竞争关系的认定问题、数据权益的归属问题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问题,通过司法实践问题总结出当前数据保护中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的困境,包括数据权利属性存在争议、数据行业竞争关系的特殊性以及法律保护路径缺乏的问题。本文主要讨论是涉及互联网平台的商业数据,而不包括政府数据和个人信息的问题。其次,本文对涉数据不正当竞争案件的不正当性认定思路进行了梳理也是本文论述的重点所在。先从是否存在竞争关系入手,将互联网领域的狭义竞争关系和广义竞争关系予以区分,通过分析行业关系和用户群体对竞争关系进行认定;再从数据来源是否合法进行考证,不同数据类型的权益归属不同,将影响数据使用和获取的合法程度,如果双方存在合作协议,数据获取也不违反爬虫协议,则进一步认定该行为具有正当性,最后从是否违背商业道德和是否受到实质性损害方面进行分析,为涉数据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做出明确。最后,本文通过确立数据权利属性、限制一般条款的适用以及增设特别条款这几方面对涉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提出了建议,为保护数据权利、维护互联网数据市场不正当竞争等理论研究提供参考,也为法官在审判互联网数据纠纷的不正当竞争案件中能够准确合理的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审理思路。
其他文献
合同解除制度作为合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同解除权是合同当事人依约定或法律规定享有的终止合同履行解除合同关系的权利,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的带来的结果就是契约关系终止,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义务归于消失。传统合同解除理论认为除约定解除、法定解除情形外,解除权只能由合同当事人一方的守约方单独享有。社会发展日新月异,市场交易错综复杂,面对市场经济活动日出陈新的新情况新矛盾,在特定的交易活动中严守法律条文规定,全
民间借贷是常见的民事法律行为之一,它实现了民间闲散资金的有效配置。近年来,受我国宏观经济形势变化的影响,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增速加快。但是由于民间借贷案件主体多元、借贷关系复杂,且我国目前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不完善,导致举证责任分配成为长期困扰司法审判工作的一道难题。目前,我国民间借贷举证责任分配制度还没有形成完备的理论体系,法官对于相关规定的理解适用也存在偏差,导致实践中常出现审判结果并不能实际化解纠
2019年在全国思想政治理论课座谈会上习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指出“思想政治理论课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关键课程”,办好思想政治理论课“关键在发挥教师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所以作为新时代的高中思政课教师要深入学习领会文件精神,积极践行国家教育政策理念,创造性开展高中思政课教育教学。教师在教学中不断创新教学方式,立足于学生的实际生活实践,实现理论知识与生活的衔接,引导学生主动学习,指导学生养成
物自身是康德哲学的核心,但究竟什么是物自身?物自身和现象是什么关系?物自身的提法过时了吗?对于这些问题,学界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因此,笔者以“康德物自身学说研究”为题,依据康德的相关文本,展开对物自身学说的研究。本文主要讨论三个问题:1、对物自身的界定;2、现象和物自身的关系;3、设定物自身的价值。对于第一个问题,笔者依据康德对认识能力的划分,在感性、知性和理性阶段中考察物自身的作用,从而将物自身划
近几年,伴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工业对土地的需求迅猛增长,大量的农业耕地被政府征用于非农建设,因此,农村关于土地问题的纠纷大幅度增加。农村外嫁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合法土地权益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侵害。其中的主要争议:首先是,农村外嫁女能不能获取其所在村组的成员资格;第二是,村民代表大会、村民会议集体讨论之后,共同制定出的如何分配承包土地征地补偿款的方案之中,农村外嫁女是否可以与其他的一般村民,共同
近年来,医疗纠纷问题在医疗机构及社会生活中日趋涌现,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尤其是当大量的高科技产品被应用于医疗活动中,一旦出现损害事故,就很难厘清其中的法律原理,使得相关的诉讼变成了一场争论不止的拉锯战,对患者和医疗机构都造成了更大的伤害。高级医疗产品引发的医疗损害既是现下公众生活中的热点问题,同时也成为我国司法诉讼中的难点问题。高级医疗产品损害的研究既关系到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也关系到医
股东的出资是公司运转的血液,若出资存在瑕疵会损害公司资本的完整性,进而损害债权人利益。因此,当出现公司不能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情形时,因债权人无法及时地了解公司内部股东的出资情况,也无法及时向瑕疵出资股东行使权利,债权人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害。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对瑕疵出资股东的责任作出了规定,对于公司债权人,瑕疵出资股东在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需承担补充责任。但由于股权是可以转让的,当瑕疵股权持
《韩非子》作为先秦诸子和法家学派的集大成者,其用于阐明道理的叙事性文本已经得到了研究者的广泛关注和研究。本文从叙事学的视角出发,以《韩非子》中的故事为对象,采用文本分析的方法,窥探《韩非子》叙事的全貌,共为五章。第一章,《韩非子》叙事的内容与来源。本章将其叙事文本分为上古传说、历史故事与民间故事三类,以历史故事为主,民间故事其次,古史传说最少,并对此故事比例进行了原因分析。通过与其他典籍的对读,将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现实条件的限制,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能找到与案件有关的直接证据,这时“目击者”就能为司法实践提供较大程度的帮助。在案件中,目击者的作用主要体现在提供陈述以及辨认犯罪嫌疑人上。但由于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影响,目击者在辨认犯罪嫌疑人时的准确性值得关注。如果目击者的辨认准确性不高,而司法实践中采纳了目击者的证言,就很容易引起司法不公现象的发生。因此,如何提高目击者辨认的准确性成为许多研究者关
关于第三人介入下安全保障义务人(以下简称安保义务人)的责任,我国《民法典》第1198条做出了明确规定,但只规定了责任形式,没有详细说明责任究竟应该如何承担的问题,因此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该条文都有很大争议。通过查阅大量案例发现,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安保义务人责任的性质、构成要件、归责原则、责任形态等方面都存在适用混乱的状况。文章拟解决的问题是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安保义务人承担何种责任,即在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