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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主体信用问题是随着近几年的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市场主体信用公示建设、现代信用管理建设的需要,越来越受到法学界、经济学界、管理学界探讨的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由此可以看出信用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受到重视。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也是信用经济,失信行为带来的损失关乎商主体的运营情况,更关乎到国家经济的发展安全。因此,建构完善的商主体信用体系是本文的研究目的,用信用来规范商主体的失信行为,保障商事交易的安全。商主体信用体系的建构是商主体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更是防范金融风险、应对未来挑战的需要。通过国际立法比较后,可以得出德国的以政府为主市场为辅的信用立法模式较为符合我国的信用体系建设情况这一基本结论。在信用制度发展的前提下,结合商事登记制度、注册资本制度的最新改革成果和以政府为主市场为辅的信用立法模式来建构商主体信用体系为本文的主要创新之处。建构商主体信用体系理论上能对商主体的行为规范做出要求,对商事主体制度、登记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保险法、票据法、担保法等民商法法律制度做出完善。实际上商主体信用体系能促使商主体、政府管理部门、信用服务机构等市场参与者以信用为基础,建立、发展信用市场,维护国家经济建设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