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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基划分是国际税收治理秩序的核心问题。伴随经济全球化、数字化程度加深,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安排给传统国际税基分配体系带来了税基侵蚀和税收管辖权争夺两方面挑战。以BEPS行动计划为标志,近年来国际税法领域就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规制的讨论和实践从未停止:“税基整合”规制逻辑下,产生了对公式分配法、预约定价安排为代表的新方法的讨论,典型体现为欧盟2016年重启的统一合并公司税基提案(Common Consolidated Corporate Tax Base,简称CCCTB)对公式分配法的采纳,以及欧委会发起的预约定价相关的非法国家援助调查;“税基再分配”规制逻辑下,则产生了以中国“市场溢价”相关税务实践为代表的讨论和探索。以前述有关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规则的新近国际实践为研究切入点,对追踪、理解本轮国际税收秩序的改革逻辑、完善我国相关规则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在“税基整合”思路下,欧盟通过建立“独立交易原则”与《欧盟运行条约》第107条之间的逻辑关系,确立了该原则作为预约定价安排合法性判断标准的地位,实质上将欧委会的审查权扩展至欧盟成员国与跨国公司签订的预约定价相关税收裁决。但“独立交易原则”在欧盟国家援助制度语境下的适用前提、外延和边界仍悬而未决,给预约定价安排寻求确定的合法性标准带来法律上的困境。同时,欧盟CCCTB利用公式分配法对国际税基进行事后整合,其制度设计中将无形资产排除在分配公式考虑的要素之外,理论上将挤压跨国企业利用无形资产在关联企业间转移以操控利润的适用空间,但同时也将催生以“公式要素操控”为手段的新利润转移形式,对此CCCTB内嵌的传统反避税条款并不能予以充分回应。与欧盟“税基整合”思路下税收治理改革所体现的局限性与不彻底性相反,中国以“税基再分配”为思路,提出将“市场溢价”纳入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规制的考量,对传统税基划分体系下发展中国家税基利益失衡做出了积极回应。虽然中国“市场溢价”实践不可避免地与由发达国家主导建立的主流税基分配理论产生冲突,但本质上“市场溢价”理论通过将发展中国家的独特市场条件纳入考量,完成了主流国际税基分配理论中“独立交易原则”内涵的合理延伸,与当今主流体系具有共同的价值追求从而与之高度兼容,二者均体现了对“保持税收与经济活动发生地和价值创造地相一致”原则的价值追求。我国应积极完善包括无形资产价值评估、公式分配法可行性探索以及细化“市场溢价”相关税务操作标准在内的转让定价规则,积极在国际平台总结和输出“市场溢价”理论和税务实践,为打破传统国际税基分配利益固化输出来自发展中国家的独特观点和贡献。
在“税基整合”思路下,欧盟通过建立“独立交易原则”与《欧盟运行条约》第107条之间的逻辑关系,确立了该原则作为预约定价安排合法性判断标准的地位,实质上将欧委会的审查权扩展至欧盟成员国与跨国公司签订的预约定价相关税收裁决。但“独立交易原则”在欧盟国家援助制度语境下的适用前提、外延和边界仍悬而未决,给预约定价安排寻求确定的合法性标准带来法律上的困境。同时,欧盟CCCTB利用公式分配法对国际税基进行事后整合,其制度设计中将无形资产排除在分配公式考虑的要素之外,理论上将挤压跨国企业利用无形资产在关联企业间转移以操控利润的适用空间,但同时也将催生以“公式要素操控”为手段的新利润转移形式,对此CCCTB内嵌的传统反避税条款并不能予以充分回应。与欧盟“税基整合”思路下税收治理改革所体现的局限性与不彻底性相反,中国以“税基再分配”为思路,提出将“市场溢价”纳入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规制的考量,对传统税基划分体系下发展中国家税基利益失衡做出了积极回应。虽然中国“市场溢价”实践不可避免地与由发达国家主导建立的主流税基分配理论产生冲突,但本质上“市场溢价”理论通过将发展中国家的独特市场条件纳入考量,完成了主流国际税基分配理论中“独立交易原则”内涵的合理延伸,与当今主流体系具有共同的价值追求从而与之高度兼容,二者均体现了对“保持税收与经济活动发生地和价值创造地相一致”原则的价值追求。我国应积极完善包括无形资产价值评估、公式分配法可行性探索以及细化“市场溢价”相关税务操作标准在内的转让定价规则,积极在国际平台总结和输出“市场溢价”理论和税务实践,为打破传统国际税基分配利益固化输出来自发展中国家的独特观点和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