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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高院先后发布了三个司法解释,对非法证据的排除标准和适用范围进行了规定。但是司法解释并没有将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和非法证据的排除标准进行区分,对适用范围的规定模糊,对证据排除的适用程序缺乏设计,造成司法实践对该规则适用范围认识不一,适用标准混乱等问题。目前法律上采用的一元的绝对非法证据排除模式已经不符合国际趋势和我国的司法实践。本文通过对司法案例的分析和总结,同时借鉴域外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经验,认为我国应当采用以裁量排除为主,以法定排除为辅的模式。明确不同排除模式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标准和适用范围,明确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文章共计3万余字,分为以下四部分:第一部分: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现状及问题。我国目前主要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予以明确,并没有上升至法律的高度。司法解释在形式上体现为法定的绝对排除模式,即只要证据材料被认定为非法证据,就应当遭到绝对排除。但司法解释并没有区分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和排除标准,导致实际上法官对非法证据的认定具有相当大的裁量空间,使得司法实践中采用的排除模式具有裁量排除的特点。通过对司法案例的统计发现,立法上的模糊规定导致司法实践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标准不一。同时,实践中对于几类典型的非法证据:“偷拍偷录”“陷阱取证”“悬赏取证”等已经形成相对统一的采纳标准。第二部分: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探析。首先,非法证据仅限于当事人取证手段上的违法,不包括证据形式违法和内容违法。非法证据属于证据能力范畴,对证据能力的判断除了遵守法律规定之外,由法官自由裁量决定,证据能力不属于法官自由心证的范围。对非法证据的认定应当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和违背公序良俗为标准。其中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指狭义上的法律对当事人取证手段的禁止性规定。其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属于政策性排除规则。最后,尽管一直有声音反对民事诉讼中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肯定说仍然占据通说地位。第三部分:域外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考察。英美法系国家中,美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仅适用于刑事诉讼,以法定排除为主。英国的非法证据则不区分刑事和民事,由法官自由裁量是否排除。大陆法系国家德国和日本也采用裁量排除模式,以取证方式重大违法或者侵犯公民基本权利和人类尊严为排除标准。第四部分:完善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构想。结合当前的司法实践和立法趋势以及民事诉讼的特点,认为我国应当采用以裁量排除为主,法定排除为辅的非法证据排除模式。其中法定排除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和构成违法犯罪为标准。裁量排除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和严重违背公序良俗则为排除标准,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自由裁量。当事人对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应当在法庭辩论之前提出,且对证据取得违法承担证明责任。通过完善当事人收集证据制度,提高司法人员素质等措施为当事人收集证据提供保障,同时也为法官正确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