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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严格遵守实体法以及程序法的规定。然而在经济和科技高速发展的今天,针对新型违法行为的执法手段调整规则的缺失是法律滞后性带来的必然问题。实践中违法方式的多样化、隐蔽化,以及由此引出的处罚程序中调查方式多样化、随意化严重影响着依法行政的进程。行政执法机关在这种执法背景下,如何权衡公共利益和相对人合法权益,如何合理使用非常规性调查手段,考验着行政法治水平。本文就是要围绕着上述两个问题,来对秘密调查和诱惑调查这两种实践中崭露头角的新型调查取证方式进行一个系统的理论研究,并做出具有可行性的制度设计。本文分为四大部分,分别从法理辨析、实践中区分以及立法、执法和司法完善几个方面对秘密调查和诱惑调查进行系统辨析。第一部分对本文所探讨的调查进行外延和内涵界定。调查程序存在于行政执法的各个环节,而本文所要讨论的仅限于行政处罚程序中的调查手段,因此为配合下文论述逻辑和结构之必要将本文的调查之外延限定在行政调查程序中,并将其内涵限定为调查取证。第二部分旨在对两者进行行政法律地位上的辨别,即两者的法理分析。分别从两者的概念、执法现状、理论界观点以及法律规定几个方面进行。首先区分两者的概念;接着指出执法实践中两种调查手段都大量被使用,然而其产生的社会影响却有不同,由此产生的理论界对两者的态度也不尽相同;然后从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进行剖析,笔者得出法律对两者规制原则不同的结论。正是根据法条的规定和法治趋向笔者判定出:在对秘密调查进行严格规制的前提下,其可以被用来作为提高行政效率的调查手段之一,在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关键是要对其中的“相对人合法权益”进行合理的解释;而诱惑调查由于手段的主动引诱性,不应在行政程序中给其提供适法空间。两者不同的行政法律地位也是由各自的特性和依法行政原则的要求决定的。第三部分基于前一部分对两者概念特征和行政法律地位的分析,为行政主体在执法实践中如何辨别秘密调查手段和诱惑调查手段提出参考性意见。首先对两者的特征进行辨析,秘密调查的第一要素即为秘密,具体来说就是身份秘密、目的秘密、手段秘密。而诱惑调查的基本要素除了上述三个秘密性外还有一项手段的引诱性。由此奠定了秘密调查与诱惑调查在调查手段上的差异,即调查主体有无使用引诱性手段。这奠定了下文列出两者判断标准的理论基础,具体来说有三条判断标准,要求对调查之前是否掌握其他证据、调查中调查人员扮演角色所起的作用以及调查人员的行为是否影响相对人意志的分析来进行辨别。第四部分的安排是在前两部分对秘密调查和诱惑调查进行全面系统分析的基础上做出的。正是由于两者的不同特性和不同法理基础,我们需要从不同的规范角度对两者进行实体上和程序上的规制。包括立法上对诱惑调查手段的排除和秘密调查手段的限制做出及时的系统性规范,执法者从调查步骤、事后告知制度、处罚证据审查以及保障救济权的角度提高依法行政严格行政意识,司法机关在证据采信规则和举证责任分配角度进行监督三方面措施。这三个方面需要同时进行具有可行性的探索,多管齐下,方能为行政调查方式的规范化带来生机。本文对行政处罚中的秘密调查和诱惑调查方式进行的探讨尤其是规制制度设计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浅显性。对行政调查的形式种类和程序步骤的完善尚需要大量的行政理论研究和执法实务探索,同时也需要立法、执法和司法各界的执着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