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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指导是一种较为先进的行政管理方式,属于行政事实行为的一类。它是对传统的基于强制性行为的行政管理模式的有力补充,充分体现了民主行政的精神。但是行政指导在实践中尚存在很多弊端,引发了很多问题,一些行政指导演变为“行政误导”,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受到了侵害。
错误行政指导的界定不同于行政指导。只要行政指导的某一个环节或因素出错,就变成了错误行政指导,所以本文对于错误行政指导的界定采取了一种并列选择式的形式。同理在讨论错误行政指导的特征时,也是可能具有至少一项或几项。在实践中,由于行政主体的行为和动机不可控,参与主体未能理清关系,法律责任机制不完善,导致行政指导错误频发。
错误的行政指导可以类比于犯罪行为,不同的性态对应不同的法律责任,犹如数学中函数的自变量和因变量。为了深入研究错误行政指导的性态,有必要将其拆分成数个构成要件,其中起到关键作用的就是主观方面要件和客观方面要件。主观方面要件主要反映行政机关的主观心理状态,以善意和恶意为标准进行衡量。客观方面要件则包含行为、结果和因果关系。主观方面要件和客观方面要件共同为错误行政指导行为定性。
根据行政法基础理论中的依法行政理论、行政公正理论、信赖保护理论、权力制约理论和权利救济理论,错误行政指导与其法律责任之间便有了理论上的联系纽带。从应然性的角度看,错误行政指导首先必须在形式上是行政指导,所以其错误性和行政性并不矛盾。其次行政指导虽然是“官民互动”的行政行为,但中国传统的“官本位”思想使得在实践中行政机关依然占据主导地位,所以行政机关应当为错误承担相应的风险。最后行政指导可以理解为一种授意行为,行政机关作为授意者理应承担责任。
中国对于错误行政指导的责任追究与司法救济还存在很多的空白之处。本文简要介绍了美国和日本的行政指导司法救济制度,并与国内现状作一对比,意在指出美国和日本的先进制度有较多可取之处值得国内借鉴与学习。
最后,本文将对中国行政指导的责任追究和司法救济机制提出一些建设性的意见。首先,从立法的角度,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资源,多作扩大解释,将错误行政指导涵盖进责任追究和司法救济机制。其次,从事前预防的角度,使行政指导透明化,保证相对人的知情权,减少舞弊现象的发生。再次,从事中监管的角度,明确行政相对人的责任,完善错误行政指导中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责任分配机制,平衡各方的风险。最后,从事后救济的角度,完善错误行政指导的赔偿制度。
错误行政指导的界定不同于行政指导。只要行政指导的某一个环节或因素出错,就变成了错误行政指导,所以本文对于错误行政指导的界定采取了一种并列选择式的形式。同理在讨论错误行政指导的特征时,也是可能具有至少一项或几项。在实践中,由于行政主体的行为和动机不可控,参与主体未能理清关系,法律责任机制不完善,导致行政指导错误频发。
错误的行政指导可以类比于犯罪行为,不同的性态对应不同的法律责任,犹如数学中函数的自变量和因变量。为了深入研究错误行政指导的性态,有必要将其拆分成数个构成要件,其中起到关键作用的就是主观方面要件和客观方面要件。主观方面要件主要反映行政机关的主观心理状态,以善意和恶意为标准进行衡量。客观方面要件则包含行为、结果和因果关系。主观方面要件和客观方面要件共同为错误行政指导行为定性。
根据行政法基础理论中的依法行政理论、行政公正理论、信赖保护理论、权力制约理论和权利救济理论,错误行政指导与其法律责任之间便有了理论上的联系纽带。从应然性的角度看,错误行政指导首先必须在形式上是行政指导,所以其错误性和行政性并不矛盾。其次行政指导虽然是“官民互动”的行政行为,但中国传统的“官本位”思想使得在实践中行政机关依然占据主导地位,所以行政机关应当为错误承担相应的风险。最后行政指导可以理解为一种授意行为,行政机关作为授意者理应承担责任。
中国对于错误行政指导的责任追究与司法救济还存在很多的空白之处。本文简要介绍了美国和日本的行政指导司法救济制度,并与国内现状作一对比,意在指出美国和日本的先进制度有较多可取之处值得国内借鉴与学习。
最后,本文将对中国行政指导的责任追究和司法救济机制提出一些建设性的意见。首先,从立法的角度,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资源,多作扩大解释,将错误行政指导涵盖进责任追究和司法救济机制。其次,从事前预防的角度,使行政指导透明化,保证相对人的知情权,减少舞弊现象的发生。再次,从事中监管的角度,明确行政相对人的责任,完善错误行政指导中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责任分配机制,平衡各方的风险。最后,从事后救济的角度,完善错误行政指导的赔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