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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的公司发展史上,尤其是在股份公司的发展史中,大股东利用自己的优势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事件屡见不鲜.在某种程度上,这已影响到了中国股份公司的发展进程.因此,如何对中小股东权益提供切实、适当的法律救济,成为了中国公司法制建设中亟需解决的问题.尽管中国现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确已规定了不少中小股东应享有的权利,同时也规定了一些中小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方式,但其中较为有效的中小股东权益法律救济方式仍很缺乏.与中国中小股东所处的环境相比,国外的法律则为中小股东提供了较好的权益救济制度.为了在股东大会上防止大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一些国家设置了累积投票制度和表决权排除制度.大股东不仅能左右股东大会,更能控制董事会,为了在董事会中对大股东的势力予以制衡,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英美法系规定了独立董事制度.但该文认为,独立董事制度并不适合中国国情,因为中国的公司治理结构是二元制,而美国的公司治理结构是一元制.为了防止大股东通过利用有瑕疵的股东大会决议损害中小股东权益,有些国家规定了决议的撤销、变更、无效和不存在之诉及异议股东的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当大股东为了自己的私利而损害公司的利益时,实际上间接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而公司由于被大股东所控制,无法起诉大股东.这时,有必要赋予中小股东诉权,国外因此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由中小股东代表公司对大股东、董事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借鉴国外公司立法,中国法律应建立上述制度,并强化现有的监事会权利、设立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专门机构,规定中小股东的临时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