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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我国保险业发展面临的问题、形成原因及对策分析入手,引发了对不可抗辩条款的探讨研究。不可抗辩条款是国际上常见的人身保险标准条款之一,此条款一般规定: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或合同复效之日起,经过一定时期(通常为两年)后,除非投保人不再履行缴纳保险费义务,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时的误告、漏告和隐瞒等为理由,来否定合同的有效性,解除保险合同或拒绝给付保险金。不可抗辩条款这样规定,似乎有加重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责任之嫌,实则不然,研究不可抗辩条款产生发展的历史,会得出结论,即不可抗辩条款事实上起到了平衡双方利益的作用,极大促进了保险业的发展。本文接着介绍了不可抗辩条款的历史发展,说明不可抗辩条款作为法定条款,已成为国际保险业通行的惯例,同时也进一步揭示出立法规定保险合同的条款,必然有独特而强大的功能。不可抗辩条款的产生有其法理基础,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是形成权,需要限制其任意行使而给投保方造成损害,从另一个角度看,这也是保险法对投保人或受益人期待利益的保护。同时告知义务制度的发展也为不可抗辩条款走向立法奠定了法理基础。另外,在一国的立法实践中,是否在保险法中立法规定不可抗辩条款法则,以及深入到什么程度也有一定的社会基础。不可抗辩条款在保险业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已逐渐发展成熟,其适用险种和抗辩范围正在逐步扩张,在不可抗辩条款的立法和适用上,这些国家和地区已形成体系,本文通过分析不可抗辩条款适用的险种、适用的要件、抗辩的范围、以及适用的例外等方面的问题,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寻找到了我国在立法上初步引入不可抗辩条款后,存在着适用的合同类型规定不明确、未规定被保险人两年内身故的情形、未规定不可抗辩的适用例外等问题,在此基础上,重点阐述了我国不可抗辩条款的体系构建的建议。我国不可抗辩条款的体系构建,在立法上应明确不可抗辩条款适用的合同类型、适用的条件以及适用的例外,不可抗辩条款的体系构建作为一个系统工程还需完善相关制度,如对保险人制度性优势地位的法律监管和限制,完善保险人核保机制,完善保险代理人制度,培育壮大我国保险中介机构。本文最后在结语部分,简明扼要的概括了研究内容及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