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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但自工业革命以来,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的破坏,生态环境问题也日益凸显。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问题,也随之成为世界各国人民的迫切希望。尤其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环境恶化的现象变本加厉。生态环境的破坏开始成为地球不能承受之重。在此背景下,政府作为公民的代理人,有责任和义务履行政府生态环境职责,保护好生态环境。各国人民对政府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的期望更加强烈。 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曾指出:“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为此,需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那些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必须追究其责任,而且应该终身追究。”同时,国家对政府生态环境责任追究的重视也体现在法律上,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对原有的法律条文进行了大量的修改和完善,其中最重要的修改是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在生态环境保护上的具体职责,并强化了对政府生态环境责任的追究。但在实践过程中,政府生态环境责任追究存在制度不全、制度不实、制度不力和制度模糊等诸多问题。那么,导致政府生态环境责任追究问题产生的原因是什么?国外有哪些相关经验可以借鉴学习?我们应如何完善政府生态环境责任追究制度? 基于以上研究思路,本论文主要研究的内容和结构如下:首先,介绍了全文的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并简要地对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进行述评。在此基础上,阐述了全文的研究思路、基本内容和主要创新点等内容。其次,对涉及政府生态环境责任追究的相关理论进行了梳理,重点阐述了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基本构成及其理论依据。然后,概述了我国当前政府生态环境责任追究制度的基本构架。其主要包括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的主体与客体、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的机制与程序以及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的制度与落实。在前述理论的基础上,本文开始分析我国当前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问题的依据是来源于我国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的基本现状。根据分析得出我国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存在制度不全、制度不实、制度不力和制度模糊四个问题,并对产生问题的原因进行了合理推定,认为产生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存在问题的原因包括政府生态环境管理体制弊病、政府生态环境责任监督乏力、政府生态环境责任意识淡薄和政府生态环境责任考核缺失四个方面。在借鉴美国、日本、荷兰以及俄罗斯四国在政府生态环境责任追究制度上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得出立法理念、角色分工、职能定位和制度创新四个方面的启示。然后,在查找问题、分析原因和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健全我国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的实现路径,这部分是全文的核心内容。对策建议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完善法律,健全政府生态环境责任约束机制;二是制度建设,健全政府生态环境责任问责机制;三是多元问责,健全政府生态环境责任监督机制;四是绩效考核,健全政府生态环境责任绩效评价机制。最后,对全文进行了回顾和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