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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的逻辑起点,即互联网金融的定义和范围,但目前尚未关于这一点尚未有定论或权威意见。因此本文将“余额宝”、P2P和众筹模式作为互联网金融的典型来进行讨论,并且着重以“余额宝”为分析视角。在互联网金融发展尚处于初期的中国,互联网金融的法律关系较为不明朗。本文以“余额宝”为例,分析互联网金融运营模式的创新之处,即其参与主体和运作流程与传统金融的不同;但可以发现其实“余额宝”的核心内容还是依托于基金公司的货币基金市场,但因为互联网因素使其变得简单化快捷化从而受到公众的热捧。也正是因为互联网的因素,使得用户、余额宝、天弘基金之间的法律关系可能会引发包括政策不确定性风险、违约风险、市场风险及信息泄露风险等互联网金融会遭遇的风险。有风险就需要进行规制,这四种主要风险使得互联网金融的良性发展需要更完善的法律和监管体系。通过对美国在互联网金融方面的代表性法律《创业企业扶助法》、《诚信借贷法》的分析,与中国在此领域的法律法规作比较,显示互联网金融立法对于中国的迫切性。同时,通过比较美国和中国不同的监管方式,发现混业监管已经是一个大趋势和未来发展方向。而分析比较归纳美国和中国不同的互联网金融方面的法律现状及监管方式,都是为了对中国的互联网金融风险规制提出一些的想法和建议。互联网金融不单需要互联网精神,也需要金融体系“稳健和责任”要求。对于互联网金融,应该具有全球视野吸收全球经验,达到在有效地规制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基础上发展互联网金融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