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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独立的理论源于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就其本质而言是指法院、法官行使审判权的独立。自从美国的思想家和开国者将三权分立由理论变成现实性的制度之后,审判独立业已成为一个世界性的司法共同准则,体现在诸多国际法律文件中。对于近代中国来说审判独立原则是被作为中国先进知识分子批判封建传统政治思想和法律制度的武器而传入中国的,虽然在社会认知和社会实践上存在局限性,但其先进性曾被晚清统治者当作挽救其封建统治的良药,并成为民国以来法制变革的象征。从1912年1月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到1949年2月中国共产党宣布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整个民国时期的司法改革,都以西方审判独立原则为参照物,并按照审判独立的框架来构建近代中国的司法体制,因此审判独立在某个时期、某些层面上曾经获得一定程度的实施。 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开始于对现状的认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发展以及依法治国宪法化,尤其是中国入世后所面临的种种冲击,审判独立在沉寂了几十年之后又重新走到现行司法制度改革的前沿,受到领导层和民众的普遍关注,这是不能规避的现实。当今中国的国情固然与近代不同,然而与西方国家和社会的差异尤为深刻,有些甚至是限本性的,不能约而化之。因此在当代中国,欲建立起一整套实现审判独立的制度体系,既要合理吸收传统文化的精髓,又不能割断历史联系;既要借鉴国际上法治化的有益经验,又要立足于中国特殊的国情。百年来审判独立在中国所走过的道路是坎坷崎岖的,甚至是不堪回首的,正是基于历史的苦难和沉重,当前在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下实现审判独立,有必要以民国时期(1912年1月—1949年2月)审判独立制度为历史视角,为当代中国以实现司法公正为目标的司法改革提供有益的借鉴。本文简要介绍了审判独立的思想渊源及其发展,通过对审判独立制度在近代中国的萌芽、初建、实践及反复等演变过程的分析,总结了民国时期审判独立制度运行失败的几个主要因素,论证了在中国实现审判独立制度的基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