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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股东权的限制和剥夺主要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法定性的限制和剥夺,另一种是自治性的限制和剥夺。前者由法律做出强制性限制,后者则由法律授权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进行自治性限制。对股东权做自治性限制或者剥夺,约束大股东的权利,更有利于激发股东参与公司的管理,提高公司管理的效率。 第一章先对股东权自治性限制和剥夺做法理学分析,从合法性、正当性和可行性三个角度展开论述,为本文奠定理论基础。 第二章对股东权自治性限制和剥夺的途径展开论述。虽然各个国家授权股东权自治性限制和剥夺的途径各有不同,但是总体可以概括为三个方式: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至于其他限制途径,虽然美国标准公司法授权股东协议分配公司利润,但笔者认为,不宜做扩大解释。因为通过上述三个方式完全能够完成对股东权做自治性限制和剥夺的职能,所以没有必要再授权其他文件对股东权进行限制。 第三章结合我国和域外对股东权自治性限制和剥夺的立法例展开论述。包括股权转让权、优先购买权、表决权、利润分配权和股东资格继承权五个方面的相关立法规定。通过我国和国外立法的比较,寻找我国立法在股东权自治性限制和剥夺方面的不足之处。 第四章对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和第18条展开评论。本文前三章是在一般情况下,通过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对股东权进行自治性限制和剥夺。司法解释三第17和18条是在股东瑕疵出资情况下,对股东权进行限制或者除名的规定。本章阐述了瑕疵出资股东权限制或者剥夺的法理学基础,对瑕疵出资做限制或者剥夺的不同情形,最后提出对这两条司法解释在实体上和程序上的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