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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结合对世界上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工作做得较好的国家的考察尤其是《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用历史的、比较的和经济学的方法,分析了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及其不足,提出了完善该制度的法律构想,以期对其完善具有积极借鉴意义。
首先,分析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应该坚持的原则、意义,以及其存在必要性的信息经济学和西方新制度经济学基础,并进而通过考察国外若干国家的相关法律制度,得出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特性。
然后,着重分析了2004年6月26日《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最终定稿关于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内容的基本框架、新资本协议的法律性质以及其对各国、各地区和对我国银行业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影响。
最后,回顾和分析了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现状,并在前文介绍、分析的基础之上,指出其缺陷,提出了完善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指导思想、立法原则以及具体措施,即,充分借鉴世界各国先进的立法与执法经验、积极向《新巴塞尔资本协议》跟进;逐步推进原则、有限披露原则;增加信息披露的原则、完善信息披露的内容、统一信息披露的会计标准、完善信息披露的责任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