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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是支持中国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是我国社会制度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是国家的根本。当前我国现代化建设中面临着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的严峻形势,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不乏国有企业管理体制不成熟、不完善的因素;而利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漏洞贪污、侵吞、私分国有资产的犯罪行为更是加剧了国有资产的流失。因此,完全有必要加强国有资产的刑法保护力度,从刑法角度研究国有资产流失犯罪的分类、探讨司法实践中一些有争议的问题并提出对策、构建严密的国有资产刑事法律保护体系。本文第一部分首先简单回顾了我国国有资产的有关政策,其次对我国国有资产的刑事法保护和非刑事法保护体系进行了描述并简要评述了现行的国有资产法律保护体系,最后对我国刑法对国有资产的特殊保护进行了辩证分析,认为刑法对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实行差别保护并不违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刑法对公有制经济的保护比非公有制经济的保护更重视有其现实原因。本文第二部分对国有资产刑法保护的相关理论问题进行了研究。首先,通过界定国有资产的概念和范围、形态和种类对刑法学意义上的国有资产进行了认定;其次,总结了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的刑事法原因;最后,指出刑法对国有资产保护的依据和意义,详细梳理了国有资产流失犯罪的几大类别。本文第三部分中,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些国有资产流失犯罪争议问题进行了探讨,诸如刑法第165-169条的主体上“国有”的限制、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经理”范围等主体方面的问题,应收账款(债权)能否作为贪污罪的对象等一些具有争议性的财产性质的问题,贪污财物用于公务、隐匿国有资产投入新公司经营等一些争议性行为如何定性,以及国有资产渎职犯罪中“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如何理解等一些其它疑难问题。本文第四部分在前几部分的分析、总结基础上,提出了完善国有资产刑法保护的建议。认为,首先应加强国有资产的刑事法保护和非刑事法保护两大体系的协调性;其次应严密法网,调整国有资产流失犯罪的罪名:增设一个综合性的罪名——背信罪,把刑法第165-168条的主体中的“国有公司、企业”设定为“国家出资的公司、企业”等;再次,从提升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国有资产流失犯罪的法定刑、扩大附加刑适用范围和刑种两个方面来规范国有资产流失犯罪的刑罚适用;最后,调整刑事诉讼法保护国有资产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