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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必须走法制化道路。英国著名行政法学家威廉·韦德在其著作《行政法》中有这样一句话:“在现代国家增加的行政控制和服务中,城镇规划是引起最多诉讼案件的行为之一。”很多人可能对此会不以为然,但现实中城市规划相关案件在我国占了整个行政案件很大的比重。一方面是因为我国正在进行的城市化建设;另一方面就是城市规划在其编制、实施过程中一直缺乏有效的法律控制。城市规划作为城市管理活动的发端、市场经济下重要的干预手段,同时由于它具有方针政策性、法定性、主体多样性、综合性、可变动性等特征,成为最影响公民权益的行政行为之一。然而,城市规划在立法、编制和实施过程中还存在种种问题,因此对城市规划进行行政法规制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本文主要从行政法的角度对城市规划进行比较系统的研究,全文共分四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城市规划的一些基础性问题”,主要介绍了城市规划的概念、性质、特征、作用。其中重点介绍了城市规划的性质和特征,城市规划是由规划行政立法行为和规划具体行政行为构成的;城市规划有六大特征:方针政策性、法定性、综合性、主体多样性、裁量性和可变动性。第二部分是“我国城市规划中存在的问题”,从城市规划立法、城市规划编制、城市规划实施三个方面分析存在的问题。城市规划立法中存在的问题有:《城市规划法》宪法依据不足;城市规划法律规范之间冲突与矛盾现象严重。城市规划编制上存在的问题有:重规划管理而轻私权保护;缺乏程序性规定,民主性薄弱。城市规划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城市规划效力不足,实施过程中随意变更;城市规划许可忽视第三方利益;规划主体随意行使处罚执行权。第三部分分析了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对于在立法上存在技术上的问题没有过多涉及,主要分析了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轻私权保护、民主性薄弱”等问题给予具体的分析:城市规划权与公民权的冲突,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的冲突。其中城市规划权与公民权的冲突部分又从三个方面分析,首先是简单介绍城市行政规划权与公民私权保护的现状,随后说明这两种权利(力)之间的紧张关系是问题存在的一个原因,最后从公民私权缺乏行政法的保护角度解释成因。第四部分是“我国城市规划的行政法规制”,这部分是本文的重点,从五方面讨论如何在行政法层面上完善我国的城市规划:科学配置规划权力、加强城市规划的程序控制、加强信赖利益保护、完善法律救济途径、发挥相关规划主体在城市规划中的作用。在科学配置规划权力部分,本文从两个方面来论述,一是明确各规划主体权限,统一主管部门名称;二是控制规划主体的规划裁量权。在完善法律救济途径部分则分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行政补偿四个部分。本文主要采用价值分析的方法、逻辑分析方法、实证分析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