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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是现代经济关系中最重要、最活跃的主体,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素,也是法律规制的主要对象。企业是独立的市场主体,拥有独立的市场权利,但是,这种独立性并不意味着企业行为不受限制的。企业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义务,否则其权利就不受法律保护,就有可能丧失部分甚至全部权利,这就对企业形成了强约束。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市场主体角色不仅仅是出资者谋取利润最大化的工具,而且也应是实现社会福利的实体;企业在追求利润的过程中,须充分考虑相关者的利益。各国立法大多引导企业健康的运转:一方面颁布大量的引导性的经济法规范;另一方面,又在传统企业法或公司法中增设保护企业利益相关者的条款等等。这些立法,对于企业运行中的国家干预法律制度之建立,无疑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在传统计划经济时代,往往只强调国家权力对企业的行政性干预职能,忽视经济规律,而轻视企业自身的权利,导致政企不分、企业成为政府的附庸。社会强调国家行政权力与市场经济的嫁接,是在尊重市场主体权利的前提下进行的联姻。国家权力干预企业所形成的经济管理关系虽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性质,但它本质上是一种以物质利益为核心的经济关系,是国家对众多物质利益实体的管理关系,两者都应以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来对待。并且经济管理主体作为物质利益主体,在权力行使过程中必须与责任内在匹配起来,这是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传统经济法理论过多强调权力干预市场和企业的正当性与合法性,而漠视市场主体的自身权利,实质上仍在沿袭计划经济时代的人治思维与权力至上主义观念。
现代企业是经济法调控的基础。经济法对企业的调控的法理基础,在于确立企业的经济法主体地位,明晰经济法主体的法律特征。同时,注重把握经济法调控企业的法律原则应遵循责权利相结合原则以及倡导企业的社会责任本位原则,从而与传统私法调控企业的法律属性相区别。在此基础上,运用经济法理论,加强经济法调控企业的制度建设,主要体现于企业的治理结构、企业的生产经营秩序以及企业竞争退出机制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