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反向混淆侵权损害赔偿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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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反向混淆侵权是指,强势在后商标使用人采取商业宣传等营销方式,侵占弱势在先商标权人的商标利益,使得消费者对商标权的归属状态发生误认,从而使得先商标权人对其商标专有权失去控制、商誉受损的行为。反向混淆侵权割裂了先商标使用者与商标的关系,剥夺了商标权人的商誉成长空间,使其注册商标的价值降低,市场份额被侵蚀、消解。当前,针对商标反向混淆侵权损害赔偿尚未形成统一的裁判标准。对于此种特殊的商标侵权行为,在现行的《商标法》中,并没有对该种侵权方式的损害赔偿予以专门的规定;在实际审判中,法院在认定被告构成商标反向混淆侵权、需要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通常采取的是同商标正向侵权一样的标准,即《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的标准来认定。然而,由于在反向混淆侵权中商标权人几乎没有遭受金钱损失,主要遭受的是如商标价值降低、商誉减损等非金钱损失,该损失往往难以具体确定,如果使用与正向混淆一样的认定标准来确定损害赔偿数额,被侵权人的损失很难得到完全补偿。在对商标反向混淆纠纷进行个案分析后,不难发现除了上述问题以外,在实践中还存在适用法定损害赔偿无统一标准、不同案件之间赔偿数额差距过大、部分案件赔偿数额过高等问题。为解决商标反向混淆侵权在损害赔偿方面存在的问题,本文在对我国立法、司法现状进行梳理后,还将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或地区作为比较对象,对其有关反向混淆损害赔偿的立法进行了分析,并对其在实务中处理相关案件的有关经验进行了提炼总结,为我国反向混淆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提供了思路。在完成上述研究后,本文从损失确定和赔偿方法细化两个层面为上述问题提出了解决方法。首先,为使商标权人的损失得到完全补偿,就需在坚持全面赔偿原则的基础上,将商标价值的减损作为损失的主要考虑因素,同时考虑侵权方与被侵权方对商标的使用情况,以确定商标权人因侵权所遭受的真正损失。其次,在确定赔偿数额时,需要在坚持《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前提下,对赔偿方法进行有针对性的细化处理,建立合理的损害赔偿体系。对于商标许可费合理倍数这一较为契合反向混淆特点的损害赔偿方法,应如何确定商标许可费的基数和倍数,本文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同时对于具有兜底性质的法定损害赔偿方法,本文也提出了如将赔偿数额进行分档、参考纠正广告所需费用等方法,使赔偿数额合理化,以充分保护商标权人之合法权益,同时也为实践中赔偿数额的确定提供明确具体的适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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