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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睛里,每一个个人就是整个的国家。然而由于征收制度的存在,公权力却具备了强制取得私人财产的合法的依据。此时,征收的前提—公共利益的界定,成为了决定征收行为合法与否的关键。但是由于公共利益本身不确定性的特点,对其进行界定并非易事。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探求公共利益的界定途径:
第一部分,分析公共利益界定的可行性。因为公共利益难以界定,所以学者对其是否可以进行界定意见不一,本文在分析各种观点后作出肯定的观点。
第二部分,从实体上对公共利益进行界定。首先,概括公共利益界定的原则;其次,明确有权界定公共利益的四类主体;最后,提出原则性规定+列举肯定+列举排除的公共利益的界定模式。
第三部分,从程序上对公共利益进行界定。结合我国目前相关程序的规定,主要设计了三道循序渐进的程序,即公共利益界定的前置程序、监督程序和救济程序,以求为公共利益的界定提供程序保障。
第四部分,提出公共利益界定的新途径——非公益征收的分离。意在从反方向挤压公共利益的空间,以达到正面界定的目的。主要分析了非公益征收的类型和性质;然后解释非公益征收分离的意义;最后探讨非公益征收分离的方式及其适用的特殊规则。
总之,公共利益在征收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无论难度如何,探求其有效界定途径已然是我国司法实践的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