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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是“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的简称,是中国内地城市管理中负责综合行政执法的部门,是为了解决执法混乱、执法重复等问题而进行的一大改革和创新。真正意义的“城管时代”始于1996年《行政处罚法》的颁布。城管促使城市管理和建设向前迈出了一大步,但是城市管理中的问题仍然十分严重。暴力执法总是和城管紧紧地联系在一起,执法相对人在内心对城管执法有强烈的抵触情绪,而在行为上也表现为抗拒执法。矛盾产生冲突,与城管有关的暴力犯罪数量居高不下,城管的背后总是充斥着责备和否定的声音。本论文主要从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三方面来对城管的权力设置及其限制进行研究,从城管行使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的意义到法律内容再到权力的行使都进行了具体的探究。城管行使行政许可权不应涉及专业性太强的领域,城管许可的内容和种类也需要严格限制。另外,许可的事项需要以相应位阶的规范性文件为依据,许可的费用需由财政负担,当然完备的行政许可程序也是必不可少的,须进行备案、检查和定期审核。城管行使行政处罚权也需遵循法定程序,还需注重处罚的及时性,对其罚款的数额设定应以数值数距式设定方式为主,在授予城管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时还需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进行监督。城管行使行政强制权的对象和标的应严格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和限度内,同时要遵循消极自由之保障原则和积极自由之保障原则、严格遵循进行行政强制的条件和程序、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只有明确城管的权限,把城管执法纳入法治的轨道,才能在提高城管执法效率的同时减少暴力执法,树立秉公执法、为民服务的城管形象。